关于向各党总支(支部)拨付党费的通知

2018-07-03    点击:[]

各党总支(党支部):

为支持各党总支(支部)丰富基层组织生活并进行标准化建设,更好地开展党建活动,按照党费管理使用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向各党总支(支部)拨付部分留存党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党费拨付的比例

根据我院党费收支情况和党建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党费使用“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在全院收缴党费的70%上缴市委组织部后,将我院部分留存党费拨付,拨付额度为各党总支(支部)2017年度上交党费总额的30%。

二、拨付党费的使用

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办法》,党费具体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拨付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三、拨付党费的管理

1.各党总支(支部)要建立拨付党费管理使用情况台账,以备随时检查。

2.拨付党费管理使用情况要及时向广大党员公布。

3.本次拨付党费由计划财务处将拨付的党费直接划入各党总支(支部)党费专管员的银行卡中。

4.请各党总支(支部)提供党费专管员的建设银行银行卡信息:包括账户名称、开户账号、开户银行名称,盖党组织公章后送至组织人事处410办公室(同时将电子版信息发送至陈红艳CRP邮箱)。

附件:2017年度党费拨付明细表

中共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委员会组织人事处

2018年5月25日

2017年党费拨党费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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