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阅卡的领取和使用
1.凡本校师生员工均可办理借阅卡。
(1)新生入学注册后,以班为单位集体办理借阅卡。
(2)教职工凭有效证件可自行到图书馆办理领证手续。
2.借还图书均凭借阅卡办理。
3.读者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借阅卡,不得私自涂改、伪造,也不得委托他人代借或转借他人使用,违者没收借阅卡,并按有关条款处罚。借阅卡如有丢失,应立即向图书馆登记挂失。借阅卡可予以补办,每月集中办理一次。因丢失证卡造成的后果由领证人负责。
4.读者离校时(包括学生毕业离校、退学;教职工调离等)必须还清书刊,交回借阅卡,否则一律不予办理离校手续,如丢失借阅卡则按相关规定处理。
5.持证读者逝世后,应由其遗属到图书馆办理还书手续。
二、借书册数和期限
1.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每卡可借阅10册;中级职称以下的教师,每卡可借阅5 册;其他职工,每卡可借阅3册;学生每卡可借阅2册。
2.借阅专业书籍期限:教师为三个月,学生为二个月,其它读者为一个月;文学小说类书籍,所有读者均为一个月。
三、借阅办法
1.文理科库图书实行开架借阅,读者凭本人借阅卡入库借阅、亦可到图书检索室上机检索所需图书,然后到相关库室办理借阅手续。
2.读者借书应主动出示借阅卡,凡代借、转借者,工作人员不予办理。
3.读者选好书后,到借书处办理借阅手续。
4.读者应仔细检查所选图书,如发现有污损、缺页等情况,应及时向工作人员申明。
5.读者所借图书如已到期仍需继续借阅,在无人预借时,可以续借两个月,但已逾期者不予办理续借手续。
6.读者所借图书应按期归还,对过期不还者,按逾期罚款处理。
7.读者所借图书,如本馆急需使用,不论是否到期,均有权收回,任何读者均应积极配合,不得借故不还。
四、关于损坏、遗失书刊赔偿的规定
1.读者(包括集体借书经手人)对所借书刊必须爱护,妥善保管,如有损毁或遗失,必须按规定赔偿。
2.读者污损书刊(如圈点、标记、批注、卷折等),根据程度轻重,按下列规定酌情处理:
(1)污损程度较轻,在书刊上批注、涂画、圈点等,不影响书刊流通的,且批注篇幅在10页以下,按原书价30%至50%赔偿;10至20页按原书价赔偿并收回原书。
(2)污损、批画达20页以上者,或污损程度较重、影响书刊流通使用的,则按所借书刊价格的100%赔偿并收回原书,书刊撕毁或缺页已不能完整使用,按丢失条款处理。
(3)污损图集、画册中的某一页,按原书价格赔偿。
(4)对书刊进行撕页,“开天窗”,造成书刊资料不完整者,必须做出书面检讨,除按所借图书报刊价格的100%赔偿外,每本追加损毁赔偿金50.00元;并通报系、班进行批评教育。
3.凡严重损毁或遗失的书刊,原则上应以版本相同的书刊赔偿,并缴纳书刊加工费5元;如果该书刊无法购到,则须按下列规定赔偿:
(1)1985年以前出版的,按原价10倍赔偿;1986——1994年出版的,按原价5倍赔偿;1995年以后出版的,按原价3倍赔偿。
(2)绝版书、贵重书、工具书,按原价10倍赔偿。
(3)遗失多卷集图书其中的一册或数册,如该卷集图书有两套以上,按整套原价赔偿;若仅有一套,则按整套原价2倍赔偿,同时收回其余卷。
(4)遗失或损毁期刊其中一册或数册者,社科期刊按该刊全年原价赔偿。自然科学期刊按该刊全年原价2倍赔偿,并由图书馆收回其余期刊。
(5)精装书以相同版本的平装书赔偿时,应一并赔偿精、平装的差价。
(6)丢失图书的附件、附册、附图,应赔偿原件,否则按原书价格赔款后,将书收回;丢失或损坏书刊附带的光盘,赔款5元;污损或丢失书刊条码,赔款5元。
4.凡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损毁、遗失书刊,经本人申请,有关部门证明,馆领导批准,可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