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防范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学院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开展和安全稳定,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以及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实验室(包括学院各类实训室、训练室等实训基地),是从事实践教学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生产试验、社会服务等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坚持“教育先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的原则。
第四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涉及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机械加工、特种设备、电气、防盗、消防、三废处理等方面。
第五条学院党政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实验室安全管理应加强统筹协调,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实行学院、二级学院(部)、教学实验室组成的三级联动、各司其职的安全管理体系,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
第六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纳入到学院安全整体工作中,同规划、同部署,是校园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七条学院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增强师生教职员工的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树立正确的安全价值观,营造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
第八条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教师、实训指导教师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价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与学生评奖评优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九条学院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实行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实习实训管理处为专职协调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各二级学院(部)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院长负责日常管理,组织实施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
学院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政负责人担任组长,由学院分管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部)党政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
制定学院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方针和规划;
确定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政策和原则;
组织制定学院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研究提出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的工作计划、建议和经费投入,协调、指导有关二级学院(部)落实相关工作。
第十条实习实训管理处作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按照教育厅和学院安全工作的整体要求,在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并检查落实,做好全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完善全院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
(二)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
(三)牵头组织学院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联合检查小组,对实验室的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同时坚持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发现问题,监督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公布检查结果及整改意见;
(四)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部)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业务培训、突发安全事故应急演练等工作;
(五)受理学校实验室安全事件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六)负责与各二级学院(部)签订教学实训(验)室安全责任书。
第十一条各二级学院(部)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体系;
(二)根据专业、学科特点,制定本单位实验室的具体安全管理规程、技术规范、防范措施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设立院(部)安全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的安全建设、运行和管理;
(四)负责组织本单位安全自查与抽查工作,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安全情况。定期检查每学期最少进行两次,及时排除隐患,并做好安全检查材料的归档工作;
(五)负责签订教学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六)负责本单位师生的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组织突发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七)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隐患和安全突发事件的报告、警示和处置。
第十二条各实验室管理员是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实验室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巡查本实验室的日常活动,监督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实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有权制止违反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
(二)及时发现本实验室的安全漏洞并向本院系负责人和实验室主管单位报告,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漏洞或隐患;
(三)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日志和安全事件记录,并归档备查。
(四)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环境卫生自查,配合学院安全检查,并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整改工作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十三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和自身安全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实验室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实训。
(二)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调整课程。
(三)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实验室管理制度建设
(一)根据专业学科特点和技术安全要求,实验室必须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和人员安全守则。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师生,根据实践教学需要,进行安全教育或安全操作规程培训。
(二)建立实验室安全员制度,指定工作认真负责、熟知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专、兼职人员担任所在实验室的安全员,负责本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三)实行实验室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凡发生实验室火灾、爆炸、人身伤害、自然灾害等影响较大或财产损失较重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必须立即按规定将事故情况报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校主管领导。
(四)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各二级学院(部)认真填报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年度报告,上报实习实训管理处。实习实训管理处牵头填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年度报告,并经学院审议后上报。
第十五条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类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保护,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使用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二)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
(三)对于自主研制的实验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实验室使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仪器必须进行安全培训。
(五)实验室内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运动设备等特种设备应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二)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火线零线底线应使用固定的颜色)。
(三)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
(四)化学类实验室一般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使用其他加热设备替代时,可以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向实训中心提出申请并得到许可。
(五)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力容器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特别要加强气体钢瓶、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
第十八条生物安全管理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
对实验教学人员和学生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教育和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实验。
第十九条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要加强实验室排污处理装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不得将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有害实验废弃物要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由学院统一进行处置。
第二十条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每个实验用房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各单位必须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并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
(二)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
(三)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四)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各实验室须保留一套备用钥匙,由实训中心或大楼值班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五)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需要,要给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管理
由实习实训管理处牵头组织学院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联合检查小组,对实验室的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同时坚持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发现问题,监督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公布检查结果及整改意见;
各教学单位须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形成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各教学单位应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并形成报告报至实习实训管理处。
各教学单位对实验室存在的安全危险源进行清查并建立危险源清单;危险源是指(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化学品、剧毒品、易燃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电气、气瓶、高温或低温、高压或低压、化学反应、运动设备。
各教学单位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实习实训管理处报告,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实习实训管理处指导、监督各二级学院(部)完成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职责,强化责任意识和责任追究,做到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第二十三条加强实验过程的安全管理。实验室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实验操作规程,做好个人安全防护;实验室不开展超范围的实验活动和与实验无关的活动;涉及需要在实验室内使用燃气、大功率电器等实验项目事前必须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经学院审批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条加强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具有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的二级学院(部),必须做到严格分库、分类存放,严格值班、登记、保管制度,强化领用、交接、运送、使用、退还、三废处理等各环节的管理,堵塞漏洞,严防丢失、被盗和非法使用。原则上“按需购买,即买即用,不留存量”。
第二十四条各二级学院(部)需认真开展系统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实验室安全意识、知识技能和对安全风险的认知水平。
第二十五条实习实训管理处及相关职能部门需认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培训和安全联合应急演练工作,不断提高实验室人员的应急意识和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对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事项实行跟踪管理,建立整改事项台账清单,监督整改过程,验收整改结果。
第二十七条 实习实训管理处、各二级学院(部)、相关职能部门需建立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档案,完整保留工作痕迹。
第五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八条学院应保证对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在人、财、物的投入,所需经费列入学校每年的专项经费预算,确保相关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建设的规划、设计和论证,必须充分考虑其设施设备的安全和环保要求,凡不符合安全技术和环保要求的申报项目不予立项建设。已建设的实验室,在项目验收或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要求限期整改,明确落实整改措施,保证达到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第二十九条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特种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建设与维护。各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应急救援(消防)器材、设备并定期检测,确保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完好有效、实验室仪器设备运行环境安全良好。
第三十条实验室涉及安全操作的位置,必须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危险标识或安全警示标志。实验室内部、走廊、楼梯等处安装明显的疏散通道指示标志。
第三十一条建设全院统一的实验室安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安全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状态监测、事项监督、档案管理、人员培训、辅助决策、信息共享等综合管理。
第六章奖惩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纳入各二级学院(部)及相关部门的考核评价内容。
第三十三条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职责、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给予行政处分;对导致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的,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条款内容由实习实训管理处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