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事故

2010-05-07    点击:[]

1、教学事故确定

①教学事故分呼和浩特职业学院院级教学事故和马列教研部系级教学事故;

②呼和浩特职业学院院级教学事故由学院教务处核定,以学院教务处教学简报通报为准;

③马列教研部系级教学事故由分管教学领导核定,经系主任批准确定。

2、普通教学事故

①在教学过程中,公开散步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事后作出深刻检查;

②未经批准或未办理手续,擅自停课、调课、私下串课、请人代课一次者;

③上课迟到、提前下课者;

④未经批准,擅自减少课时或提前结束课程者;

⑤实践教学在计划安排的时间内不到岗者;

⑥逾期不报送考核成绩者;

⑦未按时装订试卷者;

⑧有其它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影响教学质量的行为并造成不良效果者。

3、严重教学事故

①在教学过程中,公开散步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且造成不良效果经教育不改者;

②无故旷课一次或监考无故不到考场;

③泄露考试题目或考试内容者;

④故意降低评分标准或有意不按照评分标准评分,使考试成绩不真实者;

⑤有其它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影响教学质量的行为并造成严重不良效果者。

4、教学事故处理

①在一学期内,教师发生一次教学事故,在教学简报上通报批评,当年教师考核不能评优;

②在一学期内,教师累计发生二次教学事故,除通报批评,还要扣减教学工作量10%;

③在一学期内,教师累计发生三次教学事故或一次严重教学事故者,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扣减教学工作量20%;

④在一学期内,教师累计发生四次教学事故或二次严重教学事故,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扣减教学工作量30%,调离教学岗位

⑤一个系(教研室)一学期累计发生四次教学事故,系(教研室)主任扣减教学工作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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