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学团工作 > 规章制度 > 正文

呼和浩特职业技术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制度

2026年04月10日 10:14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切实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具体实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且已办理学籍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  学生因参与学生组织和社团而从事的服务性工作,不能归为勤工助学活动;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制度规定之列,行为后果本人自负。

第二章  管理组织及其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勤工助学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推动落实相关政策,组织审批学校相关文件,指导全校勤工助学工作

(二)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学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积极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三)审批决定专项资助资金预算、固定岗位规划与设置、专项奖惩等重大事项

(四)强化领导、大力支持,对学校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作为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服务机构,负责统筹全校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与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积极推动落实并争取社会支持,实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会同计划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

(二)组织开发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部门提供服务

(三)制定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审核与编报工作

(四)组织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开展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五)调解学生和用人部门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据法理和学校有关规定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表彰和奖励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教育和处理违反勤工助学协议或相关规定的学生

(七)其他有关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七条  建立勤工助学管理网络和指导教师队伍,由学生工作处实行备案管理。

系(部)和设有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须落实一名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责任人,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置管理

第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与管理

(一)根据学校批准备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人数,按照每个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

(二)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统筹得出岗位基数。

(三)岗位设置应以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

(四)固定岗位由学生工作处会同人事处商定后共同确认,设岗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用人部门编制人员总额的30%。

(五)临时岗位由用人部门申请、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批。

第十条  每学期初(开学两周内),学校各用人部门须向学生工作处提出设岗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申报表》,内容包括岗位职责、岗位人数、工作时间、考核要求及拟付劳务酬金等情况,统一申报并确定当年勤工助学岗位。

涉及新设或增设的,固定岗位须在用工一周前、临时岗位须提前2学生工作处提出设岗申请。

第十一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四章  学生聘用管理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学生的聘用原则

(一)道德品质良好,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呼和浩特职业技术大学学生手册》相关规定。

(二)学习成绩合格

(三)身体健康

(四)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

(五)有岗位专长者优先

(六)成绩优秀的学生优先。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学生的聘用程序

(一)信息公告

每学期初,由学生工作处发布勤工助学固定岗位选聘公告,各系(部)学生资助评审工作组指导学生报名、申请。续聘上一学期聘用学生的岗位、有特殊专业技能需求的岗位有其他不适合公开选聘的岗位除外。

(二)信息审核

系(部)学生资助评审工作组审核报名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等相关信息是否符合上述聘用原则要求,并提供签章的课程表。

(三)审批推荐

学生工作处复核报名学生的相关信息,出具审批推荐意见。同等条件下,应向用人部门优先推荐家庭经济困难和品学兼优的学生。

(四)应聘面试

学生持学生工作处的《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审批推荐意见到用人部门应聘。

(五)录用备案

用人部门同意录用的,签署同意录用的意见并签订三方聘用协议(一式三份)。由学生将双方签署后的聘用协议(原件一份)送学生工作处备案。

(六)岗前培训

由用人部门对上岗学生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指导,由学生工作处择时安排相应的勤工助学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并记录在学生勤工助学档案内。凡不接受培训和教育的,不得参加任何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临时岗位学生选聘工作须在设岗申请经学生工作处审批通过后进行,由用人部门依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行组织选聘。

第十五条  每个岗位原则上每学期只聘用一个学生。如果学生课程多,业余时间少,用人部门可以聘用两个或多个学生,但学校按照岗位支付酬金。

第十六条  学生培训上岗后,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管理,遵守用人部门规章制度,注重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用人部门对聘用学生的出勤情况、工作态度、工作质量、遵章守纪等情况进行记录,每月检查与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酬金发放及评优奖励的依据。

第十七条  上岗学生如要辞职,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两周向用人部门提出申请,经用人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批准。若擅自离岗者将扣发或追回最后一个月的酬金。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工作处可终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取消资格:

(一)因违纪受到处分的

(二)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不按时到岗或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经提醒不能改进的。

第五章  劳务酬金管理

第十九条  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标准为600元/月,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标准为15元/小时。

第二十条  上岗学生的报酬须根据审批结果执行,用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减少报酬。确因工作量加大等原因需增加报酬,用人部门需事先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第二十一条  学生的勤工助学报酬按月发放,根据考核结果,由用人部门于次月5个工作日前造表、签章(负责老师签名并加盖本部门公章)、报批。

逾期未上报者,一律视为“不报”或“无工作量”,当月不予发放薪酬。

第二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在接到报批表后及时报送审批,审批通过后由计划财务处按时、足额发放给学生。

因各种原因减发学生报酬的必须告知学生本人,在《勤工助学报酬发放表》上按实发数填写且注明减发报酬原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务报酬、学生劳动技能培训等相关费用及与勤工助学工作相关的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不得将其用于与勤工助学无关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与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部门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时学生及用人部门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学生工作处不定期组织抽查,核实勤工助学学生在岗情况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如发现吃空饷、套取经费、虚报工作时数等问题,可扣减相关单位固定岗位数量或限制设置临时岗位,并报请学校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人部门或个人应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应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是社会实践及劳动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类学生评价或考核体系应适当参考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情况。

第三十条  制度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