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校学生继承先辈遗志,传承红色基因,刻苦学习,奋发上进,争做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乌兰夫基金会在学校设立“呼和浩特职业技术大学乌兰夫奖学金”(以下简称“乌兰夫奖学金”)。根据《乌兰夫基金会乌兰夫奖学金评选办法》(乌基字〔2021〕5号)文件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评选对象
第二条 乌兰夫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五年制专科(后两年)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积极向上,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遵守党的民族政策,维护民族团结。道德品质优良,严格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诚实守信,品行端正,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心公益,乐于助人。
(二)学习成绩方面:入学以来所有学期无补考科目,智育成绩排名位于本系(部)同年级同专业前2%(含2%),
对于达不到1个参评名额的专业,可以按照1个名额申请乌兰夫奖学金。
第四条 在满足第三条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在各级各类专业技能竞赛、艺术展演、资格证书、学术研究、创新发明、公益服务、评优评奖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五条 获得自治区级(含自治区级)以上十大杰出青年、青年五四奖章、大学生年度人物、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者,条件可适当放宽。由本人提出申请,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奖励标准为每生10000元人民币。
第五章 评选工作
第七条 乌兰夫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学生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部)学生资助评审工作组提出申请,并递交《呼和浩特职业技术大学乌兰夫奖学金申请表》。
(二)系(部)学生资助评审工作组初审。所在系(部)学生资助评审工作组参照《乌兰夫奖学金量化赋分评价表》予以量化赋分进行初评,提出获奖学生初审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复核。如有未涉及的专业技能竞赛项目,根据竞赛组织文件和竞赛成绩,由学生工作委员会认定级别。
(三)量化评价。学生工作处根据学生获得奖项级别、组织单位等情况进行量化赋分并初步排名,向学生工作委员会汇报。
(四)学校召开评审会。乌兰夫奖学金名额原则上覆盖到各系(部),如系(部)推荐的候选人条件不够突出,不予照顾;剩余名额根据量化评价排名情况择优推荐。如候选人参评条件出现并列时,组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高于参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方为表决通过,达不到票数的按照择优原则进行递补再表决,最终产生拟获奖人选名单,形成评审意见。
(五)公示。评定结果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乌兰夫基金会。
第六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九条 乌兰夫奖学金划拨到位后,学校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或奖杯,并由系(部)学生资助评审工作组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获得乌兰夫奖学金的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追回其奖金及获奖证书: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及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学金的。
(二)有挥霍浪费、吸烟酗酒等行为之一的。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团纪、校纪处分的。
(四)有损害乌兰夫基金会声誉行为的。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乌兰夫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乌兰夫奖学金量化赋分评价表》
2.《呼和浩特职业技术大学乌兰夫奖学金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