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为认真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教发〔2021〕1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认定范围、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五年制专科(后两年)的学生。
第三条 本制度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过程有记录,结果有公示。
第五条 动态调整原则。每学年各系(部)学生资助评审工作组要根据提交申请学生的实际状况进行一次困难认定,动态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信息。
第三章 认定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和监督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八条 各系(部)成立以党总支(支部)书记为组长,分管学生副主任、学团科长、副科长、专兼职辅导员组成的学生资助评审工作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九条 各系(部)应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生活委员、宿舍长以及普通学生代表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普通学生代表不少于本班学生总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名单要在本班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并报系(部)学生资助评审工作组备案。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方法、等级及依据
第十条 认定方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以全班同学、认定小组及辅导员投票、民主评议、赋分等方式综合确定。全班同学及认定评议小组在评议赋分时,应当结合学生本人家庭经济状况(相关证明材料)、生活消费情况(吃、住、行、穿戴)、在校期间表现(学习态度、是否有勤工助学及打工表现)等因素采取无记名方式客观公正地评价,初步确定名单及等级。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包括:特困生(A)、困难生(B)和一般困难生(C)三个等级。各系(部)学生资助评审工作组根据各班级学生实际,可适当调整比例。
第十二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考虑为特别困难学生(A级):
(一)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
(二)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深度相对意外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三)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如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家庭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三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考虑列为困难学生(B级):
(一)父母双方下岗,且再就业能力差,家庭经济来源较少。
(二)父母体弱多病,且在校读书子女多,家庭经济来源少。
(三)其他情况,且经系(部)学生资助评审工作组核查认可的。
第十四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考虑列为一般困难学生(C
级):
(一)父母一方下岗或父母双方收入很低,家庭经济来源较少。
(二)来自贫困地区,家庭经济基础差,收入低。
(三)父母年老体衰,劳动力弱,家庭经济来源少。
(四)其他情况,且经系(部)学生资助评审工作组核查认可的。
第十五条 各系(部)学生资助评审工作组经过民主评议认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二)学生不如实填写《呼和浩特职业技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的,提供虚假佐证材料。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比如:
1.生活奢侈浪费,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或其他高档消费品者。
2.经常自费出外旅游且消费较高者。
3.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
4.擅自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场所者。
5.学习不上进,经常旷课、迟到、早退,违反校纪校规者。
6.故意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骗取奖助学金或助学贷款等资助,恶意拖欠学费者。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 个人申请。新学年开学时,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按时向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交《呼和浩特职业技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并承诺所填信息及提供材料真实可靠。
证明材料包括:
(一)属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扶养)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深度相对意外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学生,需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二)家庭受灾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重病的需提供诊断证明及医疗费用发票等复印件。
(四)其他可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材料。
第十七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评议。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应当本着注意保护学生的尊严和隐私的原则,依据学生工作处提供的民政、乡村振兴、残联、工会等部门相关信息数据,综合考虑个人申请、证明材料和申请人日常消费情况等进行认定评议。经民主评议,初步提出班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并在班级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系(部)学生资助评审工作组审核。
第十八条 系(部)学生资助评审工作组审核。各系(部)学生资助评审工作组应对各班级(或年级)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进行核实。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如有异议,学生奖助学金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无异议的,系(部)学生资助评审工作组负责人签字盖章,将认定名单及有关材料(包括认定过程、等级、比例、所反映的情况)上报学生工作处进行审查汇总,同时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第六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由于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每年会有变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递交《认定申请表》,进行重新认定。各系(部)学生资助评审工作组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二十条 各系(部)学生资助评审工作组应从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将取消各类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申请本学年各类资助项目的必要条件,各系(部)学生资助评审工作组应根据本制度,认真制订符合本系(部)实际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认定细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资助中出现的弄虚作假、主观臆断、轮流坐庄、平均资助和“雁过拔毛”等不良行为给予严肃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