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五年制专科(后两年)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自治区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四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爱护公物,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四)上一学年度学习成绩优异,无补考科目,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优秀。
第五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专科学生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
(二)成绩要求: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班级前10%(含10%),如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系(部)学生资助评审工作组审核盖章确认。
申请自治区奖学金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班级前20%(含20%),如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20%,但达到前40%(含40%)的学生,在其他方面表现突出,也可申请本专科生自治区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系(部)学生资助评审工作组审核盖章确认。
(三)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或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或收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有书刊号)的论文。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得前三名。自治区奖学金参考相应大赛项目省级竞赛中获得前三名。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参评自治区奖学金可适当放宽条件。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参评国家奖学金,在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在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参评自治区奖学金,在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三名;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六名、集体项目前八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参评自治区奖学金可适当放宽条件。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名额和预算,实行等额评审。
国家奖学金由各系(部)学生资助评审工作组推荐候选人,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进行评审。自治区奖学金由学生工作处依据名额等比例分配至各系(部)学生资助评审工作组。
第四章 评审工作
第七条 评审要求
(一)本着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各系(部)学生资助评审工作组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相应的宣传、申请、评选工作,确保评选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二)同一学年内,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自治区励志奖学金,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部)学生资助评审工作组递交相关材料。
(二)系(部)学生资助评审工作组初审。所在系(部)学生资助评审工作组提出获奖学生初审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
(三)学校评审。
1.国家奖学金
(1)量化评价。学生工作处根据学生获得奖项级别、组织单位等情况进行量化赋分并初步排名,向学生工作委员会汇报。学生专业技能竞赛级别界定依据《呼和浩特职业技术大学专业技能竞赛管理及奖励制度(试行)》(呼职院发〔2021〕31号)相关规定执行。如有未涉及的专业技能竞赛项目,根据竞赛组织文件和竞赛成绩,由学生工作委员会认定级别。
(2)学校召开评审会。国家奖学金名额原则上覆盖到各系(部),如系(部)推荐的候选人条件不够突出,不予照顾;剩余名额根据量化评价排名情况择优推荐,如候选人参评条件出现并列时,组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高于参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方为表决通过,达不到票数的按照择优原则进行递补再表决,最终产生拟获奖人选名单,形成评审意见。
2.自治区奖学金
由学生工作处资格复审,形成评审意见,报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
(四)公示。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通过后,评定结果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教育厅。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九条 各系(部)学生资助评审工作组需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本制度要求,制定相应的评审管理细则。
第十条 国家及自治区奖学金划拨到位后,学校将资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由系(部)学生资助评审工作组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当年的评选资格,已经取得者,追回其奖金及获奖证书: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及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学金者。
(二)有挥霍浪费、吸烟酗酒等行为之一者。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团纪、校纪处分者。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国家及自治区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每学年不定期对获得国家及自治区奖学金的同学进行随机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除追回已发的奖学金和获奖证书外,还将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并记入其个人诚信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