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管理与法学系实训室安全管理条例

时间:2024-03-11   编辑:经济管理与法学院   点击:[]

系部

经济管理与法学系

编号

2024年【1号】

经济管理与法学系实训室安全管理条例

为加强经济管理与法学系实训室安全管理,防范实训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开展和安全稳定,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相关文件、《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实训(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修订)》,结合经济管理与法学系实实际,制定以下管理条例。  

第一 实训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坚持“教育先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的原则,认真落实实训室管理安全责任体系、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安全准入、条件保障以及危险源等安全管理内容。

第二条 实训室安全管理应加强统筹协调,应在实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实现对实训室安全的全过程、全要素、全方位的管理和控制,实行系部领导、实习实训中心、实践课程指导教师组成的三级联动、各司其职的安全管理体系,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

第三条 落实实训室安全责任制,确定安全责任人,开展实训(验)室安全检查,建立档案。

第四条 建立实训室台账、实训设备台账,加强实训室及设备使用维修维护管理。

第五条 加强实训室水、电、门窗、暖、卫生等日常管理,实训室气瓶安全管理,实训室消防安全管理,实训室废弃物安全管理,实训室内务管理等,定期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第六条 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增强师生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树立正确的安全价值观,营造良好的校园安全文化氛围。

第七条 实训室安全建设与管理纳入到系部安全整体工作中,同规划、同部署,是系部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八条 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安全突发事件的报告、警示和处置。

第九条 使用实训室需列入实践教学计划,如因特殊原因使用实训室,应提前两个星期向实习实训中心提出申请,经实习实训中心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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