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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购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各处室、系(部):

依据我国税务局颁布的相关文件规定,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即日起学校各部门在采购各类设备时应按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前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尚未报销的,请尽可能联系设备供应商更换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再行报销。现将发票开具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开具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同时取得“发票联”和“抵扣联”,并于报销时一并提供取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直接提供发票联即可

   二、按学校要求应签订采购合同的,合同中的货物名称等信息要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信息相一致。

   三、采购设备未按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予办理报销手续。其他有关购前审批、合同签订、资产验收等事项,仍按学校采购与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学校开票信息可通过微信端云杰财务系统-查询/审批-税号信息查询。

 

 

计划财务处

202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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