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下发的呼住建联发[2023]20号文件通知要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经核定的缴存基数适用时间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缴存基数核定后,职工因岗位变动、正常升级、普调工资等情况出现工资变动,缴存基数当年不变,统一在下年进行调整。事业单位职工缴存基数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改革性补贴(不包含新职工住房补贴)、应休未休假补贴。因此从2024年7月起每月全体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数按新调整后金额执行。本年度计算基数由于不含新职工住房补贴,所以部分人员公积金缴存额较上年有所减少。
职工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工资总额(不含新职工住房补贴)/12*12%。
计划财务处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