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关于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学院在2020年5月20日前已经发布相关通知全院教职工在6月15日前完成汇算清缴工作。6月17日税务主管分局从系统里反馈学院办理人员较少,责成单位督促学院各位老师在6月30日前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上完成汇算清缴申报工作。
因此项工作与每个人的征信息息相关,如果未申报此项目工作,因退税造成的经济损失、补缴税款造成的税务行政处罚结果,本单位概不负责,请大家相互转告,在规定日期前完成申报。
针对个税汇算清缴热点问题有如下解释:
1、如果不进行纳税申报会怎么样?
如果不进行纳税申报,可能要缴纳罚款还会记录在征信档案。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合作,建立个人所得税严重失信当事人联合惩戒机制,对经税务部门依法认定,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专项附加扣除和享受优惠等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相关信息并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动态更新机制,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规〔2019〕860号)
2、未按期办理年度汇算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如果您属于需要退税的情形,是否办理年度汇算申请退税是您的权利,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如您需要补税(符合规定的无需办理汇算情形除外),未依法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可能面临税务行政处罚,并记入个人纳税信用档案。
3、未按期办理年度汇算如何处罚?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缴税款、加征滞纳金。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如果纳税人偷税处罚更严重~由税务机关会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