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专业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章程

2016年07月01日 22:44  点击:[]

一、总则

第一条  机电工程学院汽车专业校企合作委员会是推进学院校企合作的专家机构,致力于推进学院与企业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课程建设、顶岗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订单式培养,技术咨询、项目申报等方面的全面合作;是创新办学模式、探索产学研一体化的校企合作平台。

第二条  汽车专业校企合作委员会按照机电工程学院校企合作理事会的指示和要求完成预定的工作。汽车专业委员会的原则: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促进学院与企业进行深层次校企合作,共同培养应用型创新人才,打造汽车专业职业教育品牌。

第三条  汽车专业校企合作委员会与学院其他委员会是业务互补关系,必要时可联合办公,联合发文,共同向理事会负责。

第四条  汽车专业校企合作委员会的活动方式:通过定期会议、参观考察等方式,加强联系,增进相互了解。

二、组织机构

第五条  汽车专业校企合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2—3名和委员若干名,秘书2名。

第六条  汽车专业校企合作委员会主任由机电工程学院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学院分管领导和部分知名企业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合作单位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汽车专业校企合作委员会合作单位以机电工程学院邀请与企业自愿加入相结合的办法产生。

第八条  汽车专业校企合作委员会下设专业建设工作部、社会服务工作部,组建校企合作办公室、专家组,作为委员会的日常办公机构,暂设办公室主任一名,常务秘书一名。同时兼任委员会秘书。

第九条  汽车专业校企合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以机电工程学院校企合作章程及内部的管理制度为标准研究校企合作内容、合作形式、运行模式

(二)筹备、召开委员会学期工作会议与年会;

(三)推选委员会委员及相关负责人;

(四)加强与企业的深度融合,吸纳知名企业全程参与学院人才培养工作,研究和探讨校企共建实训基地相关事宜

(五)研究和指导校企师资培养及培训,配合学院建立一支既有企业经验,又懂教学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第十条  校企合作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制订校企合作委员会校企合作年度工作计划、下发通知、撰写总结等日常工作;

(二)负责统筹开发和管理校内外校企合作单位;

(三)负责统筹开发和管理实习实训基地的确定、协议签署、相互合作等事宜;

(四)负责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专业建设工作部职责

(一)创建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负责组织开展学院与企业在人才培养、科技合作、实训基地建设、产学研一体化、产品开发、技术咨询、项目申报等方面的合作事项;

(二)加强课程建设,提高教学质量,负责学院专业课程的建设、进展,及校本教材等工作;

(三)构建专兼结合的“双师”结构教学团队。

第十二条 社会服务工作部职责

(一)负责做好辖区内专业知识宣传、服务工作;

(二)负责做好辖区内公益服务工作;

(三)负责做好学生志愿者的教学培养工作;

(四)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确定一名领导专门负责校企合作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并设置秘书一名,由教学或行政秘书兼任。

 第十四条  校企合作委员会会议可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半数以上委员联合提议召开,一般情况下,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2次全体会议。

第十五条  校企合作委员会会议议题可由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也可由委员独立或联合提出,由委员会秘书负责收集会议议题,准备相关材料,并提交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查决定,并提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六条  校企合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当主任委员因故无法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在讨论或审议重大事宜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必要时,主任委员可选择用表决的方式反映校企合作委员会的集体意见。如表决时赞成票超过三分之二,即可认为议题获得了校企合作委员会集体同意。

第十七条  校企合作委员会秘书负责每次会议的记录工作。会议记录是学院的重要文件,须交档案室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校企合作委员会会议是委员履行职责的重要环节,一般情况下不得请假。如遇特殊情况,须向主任委员书面请假。

 

四、 经费来源与管理

第十九条  委员会的主要经费来源

(一) 学院每年给予校企合作专项经费用于开发和管理校企合作的日常工作。

(二) 企业合作中的企业赞助或企业校企合作专项费用。

(三)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委员会建立财务制度,经费仅在委员会业务活动范围内开支,不得挪作他用。经费使用年度预决算,经费管理按学院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根据本章程为合作单位提供的技术咨询、培训或承担的科研、技术开发等项目,由学院或相关项目实施单位与委员单位另行签订合同,项目的实施和经费的使用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四、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院可向合作单位授牌:“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机电工程学院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单位可向学院授牌:“×××公司人才培养基地”。
第二十三条 合作单位与学院开展如专业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共建、人才订单培养、师生实习实训等合作项目,由校企双方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学院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校企合作办公室

              201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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