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是食堂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单位,食品安全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三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工作要求;负责学院食堂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负责对学院食堂的经营、管理、伙食结构进行监督,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状况自查,定期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督促各食堂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做好食品安全宣传工作;食堂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学习食品安全和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相关业务知识;依据《高等学校学生食堂伙食结构及成本核算指导意见》组织和参加食堂的成本核算管理。
第四条 各食堂成立食堂管理工作小组,对各自经营食堂的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员工宿舍管理和从业人员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及时查处和纠正违规行为,建立监管档案,及时向餐饮管理中心报告食堂食品安全动态。各食堂负责人是食堂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食堂安全负全责。应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和消防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应持证上岗。
第五条 学院将食品安全作为学院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第二章 管理依据和要求
第六条 食堂管理依据下列文件规定实施: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二)教育部等三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学校食堂卫生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1〕38号)
(三)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2019年12月2日)
(四)《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10〕第70号);
(五)《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市场监管总局〔2018〕第12号);
(六)中国高校伙食专业委员会《高等学校学生食堂伙食结构及成本核算指导意见》(中高学后伙〔2012〕2号);
(七)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7号);
(八)教育部等三部委《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45号);
(九)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
(十)未尽内容以最新颁布的食堂管理相关文件为准。
第七条 食堂应按学院要求实行食品原材料集中采购。确需自行采购的食品原材料,须经后勤管理处书面批准方可采购。
第八条 餐饮管理中心依据《高等学校学生食堂伙食结构及成本核算指导意见》确定学生基本伙食的部分主副食价格。每月向后勤管理处提供伙食经营的财务报表。
第九条 食堂的装修、改造要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不得擅自改变食堂内外结构,改造方案须经食药监、消防等相关部门审核后,书面报后勤管理处批准方可实施。
第十条 政府主管部门、学院召开的有关饮食工作会议或培训,食堂负责人应按时参加。
第十一条 食堂售餐时,应按照学院规定的收款方式收款,不得收取现金或变相收取现金,特殊情况须经后勤管理处书面批准。
第十二条 根据《呼和浩特职业学院食品(饮水)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食堂须建立相应的安全应急管理制度。
第三章 检查和等级评定
第十三条 食堂的检查分为日检、周检、月检和抽检,必要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食堂的消防安全检查和食堂的食品安全检查同步进行。
第十四条 后勤管理处定期开展学生满意度调查,对食堂的就餐环境、食品卫生、饭菜价格、服务质量等内容进行调查,结果作为食堂年终等级评定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食堂的年度等级评定依据月检、抽检、学生满意度调查结果综合评定。年度内月检和抽检等级2次不合格或未达到3次优秀的,年度等级不得评为优秀;食堂成本核算有2次超出规定数值的,年度等级不得评为优秀。
第四章 奖惩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给予相应表彰:对在学院或上级部门组织的评比或比赛中获奖的食堂、窗口或个人,学院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对在突发事件中表现优秀的集体和个人,学院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教育批评、限期整改、追究违约责任,并按照情节轻重扣减食堂考核分值及金额:
1.在检查中,发现安全卫生隐患、饭菜质量较差、服务水平低下、擅自扩大经营范围、未经许可调价的;
2.发生师生有效投诉的;
3.因经济效益差,不能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的;
4.发现原材料采购没有按餐饮管理中心的要求进行的;
5.在学院就餐学生伙食定期测评中,综合测评两次达不到合格的;
6.出现火灾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
7.出现用工纠纷,造成较大影响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直接单方解除合同,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追偿经济损失。
1.在工作场所因其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2.将委托经营场所转租、转让、分包或将学院财产转移的;
3.在委托经营期内,因为违反食品安全法被市辖区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业的;被区级以上主管部门处罚累计2次以上的;
4.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它食源性疾患的,经食药监管理、疾控等部门调查核实并定案的;
5.食堂(含值班宿舍)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
6.连续两年年度等级评定不合格的;
7.为国家法律禁止的集会、游行、宗教活动、宣传张贴反动言论等行为提供便利的;
8.造成其它重大责任事故或对学院造成重大舆论影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呼和浩特职业学院食品(饮水)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附件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
食品(饮水)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为确保学院在遇到突发食品(饮水)安全事故时能高效、有序地开展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害,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1.学院成立食品(饮水)安全事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分管后勤管理处院领导
成员:各处室负责人、各系(部)书记、主任、卫生所所长、水务公司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
办公室主任:后勤管理处处长
成员:餐饮管理中心、节能绿化科、治安科、卫生所全体人员,各系(部)学团科科长、辅导员,水务公司负责人
2.领导小组职责
(1)决定并下达启动应急预案的指令。
(2)全面协调和指导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指挥预案的实施,处理临时出现的其他情况。
(3)向政府、食药监管部门、卫生、水务行政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报告事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3.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按照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判断并提出是否启动预案建议。
(2)负责领导小组职责的具体落实,布置预案的实施工作。
(3)汇总报告事故情况,传达领导小组的各项指令。
(4)事故发生时负责与教育、卫生、水务、食药、公安等参与调查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工作。
(5)负责预案的补充、修改和完善工作及其他日常工作。
二、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1.及时报告领导小组
学院食品(饮水)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在知悉事故并经初步核实后2小时内,按有关规定向当地政府、卫生、水务、食药机构及教育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有:发生食品(饮水)安全事故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主要临床表现,可能引起中毒的食物等。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2.立即救治中毒人员
由卫生所所长带队,负责组织、实施应急抢救工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及时联系相关医院进行救治,统计受害人数,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情况,对事故可能继续造成的危害提出预防意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必要时,及时将中毒者送到有急救能力的医疗机构抢救(特殊紧急情况首先拨打附近卫生院、120急救中心)。积极做好中毒学生的就医陪护工作,及时联系学生家长,如实向学生家长阐述事故经过,并认真做好学生家长的工作,争取家长的配合、谅解。
3.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由保卫处处长带队,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警戒,做好交通疏导和人员的疏散,维护校园秩序的稳定,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发生食物(饮水)中毒后,在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要保护好现场和可疑食物,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对发生突发食品(饮水)卫生安全事件的食品、工具、用具、设备等现场进行保护并封存。
4.配合调查
后勤管理处餐饮管理中心,负责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对发生突发食品卫生安全事件的现场进行采样、调查,如实反映食品安全事故情况。将病人所吃的食物,进餐总人数,同时进餐而未发病者所吃的食物,病人中毒的主要特点,可疑食物的来源、质量、存放条件、加工烹调的方法和加热的温度、时间等情况如实向有关部门反映,按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并进行清洗消毒。
5.信息通报及善后
在学院适当范围内通报食品(饮水)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师生员工情绪,并开展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事故发生在学生当中时,由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处长和团委书记共同负责会同各系(部)的党政领导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稳定患者和其他同学的情绪,做好学生家属的接待和安抚工作。
6.后续整改及处理
(1)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害人员的善后工作,对有关责任人按规定做出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2)对突发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卫生安全隐患问题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
(3)尽快恢复学院正常教学秩序。对因食品(饮水)安全事故而致暂时集体停课的,必须对食堂等相关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后,方可重新启用。
三、日常工作措施
1.强化督查:在领导小组的具体指导下,由教师带头,以各项食品卫生制度、饮用水卫生制度落实为重点,对学院食品、饮水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查,督查结果以通报形式反馈到学院。
2.落实职责:学院院长为学院食品、饮水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副院长、后勤管理处处长为直接责任人,各教职工和从业人员分别在自己的岗位职责内负责,考核实行学院食品、饮用水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
3.加强业务培训:加强对广大师生特别是从业人员的食品、饮水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知识讲座等形式,丰富卫生知识,增强卫生意识,提高自觉性和责任感。
4.添置设备:学院要对照配备标准,落实食品、饮用水安全设施的配备。
四、事故责任追究
1.对导致事故起因的相关责任人和执行人,按情节进行严肃追究。
2.对事故瞒报、谎报和不及时上报的行为进行严肃追究。
3.对事故处理中的玩忽职守、推诿扯皮等影响应急方案顺利实施的行为进行严肃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