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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科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9-11-04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项 基建科工作制度总则1.1基建科是建设项目的末端管理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协调指导,主要包括: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及主管部门的政策法规,组织制定学院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二)负责建设项目实施变更的审核工作;

(三)负责建设项目工程进度的验收和跟踪审计工作,负责督促计划财务处按照进度拨付相应工程价款工作;

(四)负责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项 建设项目立项及前期工作制度

2.1建设项目立项评审

基本建设项目由后勤管理处、基建科按照学院整体发展规划,拟订基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组织起草基建工程立项申请。立项申请编制完成后,由后勤管理处、基建科组织立项评审。

2.2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基建科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要经过学院后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法务、技术等部门和人员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核上报;如为三重一大事项的报党委会审核上报发改委等有关部门。

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由基建科组织编制或调整年度建设项目投资计划,预算外的建设项目需报财政局、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审批。

通过审批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工程的性质和类别,由基建科按照投标流程和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初步设计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

根据设计方案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要包括国家、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概算要经过学院后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法务、技术等部门和人员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核确定,如为三重一大事项的报党委会审核确定。

项目由于政策调整、价格大幅变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需提出调整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原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批准后,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国家、自治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同报送。

2.3建设项目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2.4建设项目严禁未立项报批先行建设、不按立项批复内容建设等现象。

第三项 建设项目实施工作制度

3.1招投标

基建科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基建科按照规定采取签订保密协议或者限制接触等措施,确保标底编制、评标等工作按规定顺利进行。

招投标公告发布按照《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执行。

招投标结束后,按照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签订项目合同。

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接受社会群众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3.2建设工程造价

按照《政府会计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进行建设工程的造价编制和管理。

3.3建设工程的现场施工管理

基建工程开工前,基建科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项目由后勤管理处为主导、设计单位为规划、施工单位为执行、监理单位为监控、审计监察等单位为监督评价的共同管理模式。项目开工前,明确各单位部门的职责分工,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基建工程的质量管理,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按照采购流程进行采购、验收、入库、领用。施工单位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要有后勤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4变更管理

建设项目发生的任何变更均要进行评审,评审视具体情况由相关部门和人员组成。评审通过后,进行公示。建设项目发生的变更均要有相关的记录,重要事项需报院长办公会、党委会会审,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按照程序上报。经过审批后的变更方可执行。

3.5工程价款管理

建设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在基建工程项目尚未列入年度建设计划之前,经审批后可按前期费用计划支付前期费用。基建工程项目未经批准开工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质保金。对于特殊情况下的超进度付款,必须按流程报批审核同意后方可支付。

第四项建设项目验收制度

4.1项目决算

项目决算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相关材料。要求项目数字准确、内容完整。项目决算要经过学院后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法务、技术等部门和人员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重要事项)/党委会(三重一大事项),院长办公会、党委会会审同意后确定。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

项目决算管理按照《政府会计制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4.2档案验收

经确定为重大建设项目的项目必须进行项目档案验收,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竣工验收。

档案验收管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细则》执行。

4.3竣工验收及备案

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由后勤管理处基建科负责组织验收小组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执行。

4.4资产交付

项目竣工后要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手续,并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

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转入学院的相关资产。非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按照项目资金来源属于财政资金的部分,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按照规定交回财政。

项目终止、报废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形成的剩余建设资金中,按照项目实际资金来源比例确认的财政资金交回财政。

建设项目经过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机关)备案后,方可交付事用。

建设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但超时限未办理竣工决算的,要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暂估入账,转作相关资产管理。

第五项 建设项目的绩效评价

5.1建设项目的绩效评价包括中期绩效评价和项目总体绩效评价。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实施方案由后勤管理处制定,经审核后执行。

5.2绩效评价管理

中期绩效评价主要是在建设项目开始后,竣工前进行的绩效评价。项目总体绩效评价主要是在建设项目竣工后进行的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目标主要由项目资金的使用、预算的执行、项目进度、工程价款的支付等方面组成。

第六项 建设项目的维修维护

6.1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的建设项目维修维护工作,由后勤管理处基建科通知项目的建设单位进行维修维护。超出合同约定期限的维修维护工作,由后勤管理处在年初制定维修维护计划,按计划编制相关预算,并按照计划进行维修维护。

6.2突发的临时性的维修维护项目,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核,审批后执行。紧急情况可先进行抢修再补报审批手续,重要事项请示院长后执行。

第七项 监督检查

7.1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项目资金筹集与使用、预算编制与执行、建设成本控制、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审核、资产交付等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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