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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知识百问百答(第九期)│政府采购合同补充协议签订实操指南

2026-05-29 15:27  浏览数:

上期问答内容里,为大家梳理了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限的各项规定,理清了这一环节的执行标准。在政府采购项目推进过程中,原合同在履行阶段难免会出现内容增补、条款调整等情况,此时签订补充协议就成了必要操作。但补充协议该怎么签、要遵循哪些规则、有哪些红线不能触碰。本期将结合现行政策,详细介绍政府采购合同补充协议的签订相关内容。

一、问:已经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能否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延长履行期限?

答:政府采购合同补充协议的签订并非“一刀切”的可与不可,核心在于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严格遵循政府采购的核心原则。

政府采购合同兼具民事合同与行政监管双重属性,既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合同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更需严格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其核心目的是保障财政资金规范使用、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条款明确了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的法定“红线”——禁止双方擅自变更合同

与普通民事合同不同,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基于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法定采购程序,其履行期限、标的、价款等核心条款,直接关系到采购程序的公正性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因此法律明确禁止任何“擅自”变更行为,同时也明确了可变更的例外情形及过错责任划分,为补充协议的签订提供了基础法理支撑。

需要明确的是,“禁止擅自变更”并不等同于“完全禁止变更”。法律作出该原则性禁止规定,旨在防范采购人与供应商恶意串通、规避法定采购程序、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若存在合理情形且符合法定条件,通过补充协议对合同进行变更(包括延长履行期限)的行为,法律予以允许。

二、问:具体哪些情形允许签订补充协议延长履行期限?

答:情形1: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导致合同无法按期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同时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相关规定,若因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重大政策调整、突发公共事件等),导致供应商无法按期履行合同义务,且继续按原期限履行将造成财政资金浪费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延长合同履行期限。

情形2:合同履行中需追加相同标的,且满足金额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是补充协议签订的核心法律依据,该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需重点明确的是,若因追加标的导致原有履行期限无法完成,可在签订补充协议时同步延长履行期限,但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核心条件:一是,追加的标的与原合同标的完全一致,不得改变原合同其他核心条款;二是,所有补充合同的累计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我认为该规定适用于各类政府采购方式,且需在同一原始合同期限内完成追加,不得超出原合同履行周期擅自延长期限后再追加采购。

情形3:事先约定续签条件,且履约达标

对于采购需求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的服务项目,若原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约评价达标可续签”的条款,且供应商通过履约评价,则可按照约定签订补充协议,延长履行期限。

三、问:哪些情形禁止签订补充协议?

答:情形1:合同到期后,无正当理由续签延长

若政府采购合同已完全履行完毕、履行期限届满,且不存在“服务不可中断、新一轮采购未完成”的特殊衔接需求,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续签或延长期限。我认为,政府采购活动本质上实行年度预算管理,所有采购行为都应以当年预算为基准,合同到期后,若仍需继续开展相关采购活动,应依法重新组织采购,不得直接通过补充协议续签。即便存在服务衔接需求,也需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添购条件,且添购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情形2:补充协议金额超原合同10%,或改变原合同核心条款

若补充协议不仅延长合同履行期限,还追加了采购标的金额,且累计追加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或改变了原合同的标的、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核心条款,该补充协议签订行为均属于违规。

四、问:关于签订补充协议,有哪些关键要点?

答:(一)具备明确合理的事由延长履行期限必须基于不可抗力、追加相同标的、履约达标续签等法定或约定情形,不得无正当理由延长期限;同时需留存完整的证明材料(如不可抗力说明、履约评价报告、追加需求说明等),作为合规履行的依据。

(二)严格恪守金额限制:若补充协议涉及追加采购标的,所有补充合同的累计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且不得改变原合同的其他核心条款。

(三)履行法定内部审批程序:补充协议的签订需严格经过采购人内部审批流程,必要时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确保程序合规,杜绝“私下协商”“违规操作”。

(四)留存完整合规档案:补充协议、原采购合同、相关证明材料、内部审批文件等,需统一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以备审计、监管部门核查。


下一条: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流程及时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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