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学校部分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2026-04-23 17:56  浏览数:

为全面规范与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精准摸清国有资产底数,切实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全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呼财资〔2026〕8号)工作部署,结合我校资产管理实际,现决定对学校部分资产进行清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核实资产状况。本次清查重点对全校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类、文物和陈列品类、图书与档案、家具和用具类资产等开展全面盘点核查,明确资产数量、规格、价值、使用状态、存放地点及权属信息,确保账实、账证、账账相符

(二)提升资产使用效益。精准识别闲置、低效利用资产,提出资产盘活与优化配置方案,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降低资产管理运行成本。

二、工作内容

(一)清查基准日

2025年12月31日为本次资产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本校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类、文物和陈列品类、家具和用具类、图书与档案无形资产、在建工程以及相关往来账款。

、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

1.成立本部门资产清查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资产清查配合工作,整理本部门资产相关资料

2.各部门资产管理员依据资产清查盘点表开展前期盘点,全面掌握本部门资产权属、存放位置等信息,完成清查前各项准备工作。

(二)资产实物清查阶段

1.各部门资产管理员于2026年4月27到国有资产管理处516办公室领取资产盘点表,按照一码一物要求逐一核对实物资产。

2.对照资产盘点表,核查资产编号、名称、品牌、规格、存放位置、数量、使用人、使用状态等信息,有误信息及时修正,并在盘点表标注部门及资产存放房间号。清查中发现实物存在但盘点表无记录的,标注为部门盘盈。

3.因机构调整、人员变动导致资产跨部门的,相关部门做好对接确认工作。

4.各部门完成清查后,填写部门国有资产清查自查报告(见附件模板),并在盘点表与自查报告上本部门资产管理员与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部门公章2026年5月26日前将盘点表部门国有资产清查自查报告报送至国有资产管理处516办公室。

5.在各部门自查的基础上,学校将聘请三方机构进行核查,对清查中涉及本部门的问题资产进行核实,各部门须提供相关说明材料。

、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资产清查工作,切实履行管理主体责任,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主动配合清查工作,确保清查结果真实准确、工作按期完成。

(二)确保清查实效。各部门针对清查发现的管理问题,及时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杜绝“前清后乱”“清管脱节”等问题。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部门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现状与问题,严禁瞒报、虚报、漏报。

 

附件:国有资产清查自查报告模板

 

联系人:袁欢 云瑞

联系电话:5251310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6年4月23

 

上一条:关于举办学校采购工作专项培训的通知

下一条:政府采购知识百问百答(第六期)│解读政府采购最新政策—本国产品标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