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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政府采购知识百问百答(第六期)│解读政府采购最新政策—本国产品标准

2026-04-23 09:53  浏览数:

本期我们来了解“本国产品标准”,实施本国产品标准有利于加快建设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采购活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也为我校教学科研设备采购、项目建设等工作提供更加规范高效、阳光透明的制度保障。

一、问:什么是本国产品标准?

答: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推进国家关于政府采购领域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推动政策从“纸面”到“地面”。本国产品标准是政府采购政策体系中最基础,也是技术复杂程度最高的一项政策。主要包含三个方面:

(一)在中国境内生产。

产品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属性改变是指经过制造、加工或者组装等工序,产生完全不同于原材料、组件的新产品,并具有新的名称和特征(用途),不含包装、贴牌以及简单的上漆、磨光和分装等细微操作。

(二)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要求。

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产品总成本的比重应当达到规定比例。在分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组件成本占比要求,以及对特定产品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的相关要求实施前,只要是符合在中国境内生产要求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即视同本国产品。

(三)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要求。

对特定产品,在符合上述两项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当符合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等要求。

二、问:这项政策什么时间施行?具体有什么执行要求?

答:《通知》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日起发布采购公告的采购项目开始执行。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出具符合要求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再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供应商提供虚假《声明函》、虚假证明文件谋取中标、成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的标的含有多种产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供应商在其投标(响应)文件中,对其提供的本国产品占其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比例是否达到80%做出承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

三、问:这项政策施行后对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供应商有什么评审优惠?

答: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 20% 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采购多种产品且本国产品成本占比达80%以上的,全部产品可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必须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优惠政策适用条件、声明要求及核验标准,保障政策落地见效。

可参考链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

https://www.gov.cn/gongbao/2025/issue_12346/202510/content_70447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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