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学院外国专家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维护正常的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秩序,根据《外国专家在华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精神,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外国专家包括学院及各处室、二级学院(部)的外籍专家(教师)。
第三条本预案所称外国专家在学院工作突发事件是指:与在学院工作外国专家有关的、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包括:
一、医疗卫生事件。指在学院工作的外国专家突发重大疾病或传染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以及其他影响外国专家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二、人身意外伤害、伤亡事件。因自然灾害、交通、火灾、用电、煤气、盗抢等造成的外国专家人身意外伤害、伤亡事件,及外国专家自杀事件。
三、经济安全事件。指重大商业、知识产权纠纷等事件。
四、外国专家违反合同从事与身份不符活动或侵害国家利益和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
五、因利益纠纷引发的外国专家群体性事件。
六、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四条学院管理和市级协作处理原则。突发事件处理时,先向学院领导报告,同时上报呼和浩特市外国专家有关管理部门协调解决,并报自治区外国专家有关管理部门。
第五条以人为本原则。把保障外国专家生命和财产安全放在首位。
第六条依法处置原则。处理重大事件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地方有关政策、合同协议,切实维护聘用双方合法权益。
第七条逐级报告原则。突发事件要在第一时间按照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呼和浩特市外国专家有关管理部门、自治区外国专家有关管理部门三个层次逐级上报。
第八条预防为主、强化管理的原则。外国专家管理要以预防为主,严格执行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并按规定体检,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 突发事件报告程序及内容
第九条发生外国专家突发事件,按照学院法定代表人、呼和浩特市外国专家有关管理部门及自治区外国专家有关管理部门逐级报告,报告类型分为:
一、发现事件后一小时内初报。
二、查清事件基本情况后、事件处理期间随时续报。
三、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结果。
初报、续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结果报告必须采用书面报告。
第十条报告内容包括:
一、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类型、发生地点、时间、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发展趋势。
二、事件处理措施、过程和结果。
三、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程度和遗留问题等。
四、参加事件处理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十一条事件发生后,应及时采取紧急救护,同时向学院领导报告。
第十二条学院领导接到事件情况报告后,根据事件类型,尽快采取措施,控制事件,展开调查,掌握准确情况,并及时上报外国专家有关管理部门。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完善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有效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十四条强化应急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加强对外国专家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时通报有关典型案例,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五条学院建立多部门协作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牵头会同各处室、二级学院(部)负责人组成,由学院领导任组长,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际教育学院(外事办)。
第十六条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自治区、市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建立和完善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预警机制。
三、统一领导、协调指导,做好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和应急管理工作。
四、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相应应急处理工作。
五、负责对市、自治区外国专家有关管理部门上报突发事件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国际教育学院(外事办)负责人为第一报告人,负责将事件情况在第一时间上报,学院法定代表人为应急处理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人员维护秩序,保护现场,在上级外国专家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事件处理工作。
第七章 附责
第十八条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