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术交流,鼓励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营造学院浓厚的学术氛围,从而促进学院整体教学及科研水平的提高,并使学院的学术活动管理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学术活动包括院内学术活动和院外学术活动。院内学术活动指学院组织承办的专业性学术会议(邀请院外专家学者来学院作学术报告及组织院内教师作学术报告、学术交流等)。院外学术活动指学院在职教师经批准参加的院外学术会议和学院在职教师受聘外出的讲学活动等。
第二条 院内学术活动是各单位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各单位科研工作总体计划中。各单位的学术活动应每学期制定一次,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报发展规划与科技处。发展规划与科技处审批后,下达学院学术活动整体计划,并督促执行。
第三条 学院内开展各种学术活动不得发布违背党和国家文件、政策以及社会伦常的言论,组织者对学术活动内容负全部责任。学术活动必须有利于推动学院的科研工作,有利于实施学生素质教育。除重大学术活动外,原则上不得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第四条 鉴于学院目前条件,院内学术活动的报告人以本院教师为主(包括离退休教师)、适当有针对性、有计划地聘请院外学者。选择报告人应坚持:院外专家应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高的社会知名度;院内专家应为专业带头人或有一定的专长。
第五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有义务在本部门或全院作学术报告;承担国家的、省部级各类科研课题结题后;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会议返校后;在职教师出访归来,以及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毕业后。
第六条 全院性的学术报告由发展规划与科技处主办,每年不少于四场;各教学单位的学术活动,自行组织实施,每年不少于二场。符合条件的在职教职工,本人也可以直接向发展规划与科技处申请举办学术报告。批准后,由发展规划与科技处协助组织落实。
第七条 各单位举行学术会议(讲座、报告、交流等)前,必须到发展规划与科技处履行审批手续。按照学院《呼和浩特职业学院院内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管理细则》中《呼和浩特职业学院院内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审批表》、提交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会议的目的、内容、时间、参加人员、组织办法、经费预算;拟邀请的报告人及参加人员),经宣传统战部审查意识形态合格后,发展规划与科技处审查具体内容,批准后,报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开展。上述材料一式三份, 宣传统战部、发展规划与科技处各一份,个人一份。非学术活动由宣统部审批即可。每次学术活动必须张贴海报,拍摄照片。会议结束后,做出认真的总结,报发展规划与科技处存档。
第八条 学术活动经费由发展规划与科技处统一管理。依据学院实际情况统筹分配经费指标。学术活动的具体经费由发展规划与科技处审定后报主管院长批准。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学术活动,由组织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组织承办全国或全区性的大型学术会议,采取“以会养会”的原则。
第十条 对确需学院资助的会议,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凭有效票据进行结算。
第十一条 全院性的学术报告的费用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知名专家上报分管领导酌情核定。院内各教学单位自行组织的学术活动,按学院绩效考核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参加院外学术会议管理的,学院积极支持教师参加与教学科研密切相关的院外高水平学术会议。严格杜绝借此旅游的行为。欲参加者必须持邀请函征得所在部门同意后,报请发展规划与科技处审核,最后由主管院长批准后才可以参加。
第十三条 参加院外学术会议管理的,参加会议者归来后,必须写出会议简报,主动向发展规划与科技处申请举办专题学术报告(待遇按上述规定执行)。完成上述两项义务的与会者,发展规划与科技处审核签署意见,最后主管院长审批后报销,经费从学院科研管理经费中支出;未完成规定义务者,不予报销费用。
第十四条 有科研项目资助经费的教师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其费用要首先在项目资助经费中报销。
第十五条 学院支持在职教师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外出做学术报告、举办学术讲座等讲学活动。
第十六条 教职工外出讲学必须征得本部门的同意,并到发展规划与科技处备案。酬金由聘请方负担。
第十七条 由学院派出的义务讲学,视同院内讲学给予讲座科研工作量认定。凡是履行审批手续的外出讲学者,一律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十八条 本制度从发布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发展规划与科技处负责解释。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
二○二二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