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各类科研成果实施中的科研诚信建设,弘扬科学精神,严明学术纪律,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提高学院的科学研究水平和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科技部令第11号(2006年)、《高等学校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2016年)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所有在编教职工(包括合同工)在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评估评审、检查、项目执行、验收、职称评定等过程中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以下称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包括: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章 调查和处理机构
第四条 发展规划与科技处负责科研诚信建设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转送、向有关领导汇报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二)协调项目主管部门和学院学术委员会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向被处理人或实名举报人送达学院的查处决定。
(四)研究提出学院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建议;推动学院的科研诚信建设。
(五)完成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科研诚信事宜。
第五条 发展规划与科技处接受来自社会各界对学院教职工在各类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鼓励举报人以实名举报,并为其保密。
第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由发展规划与科技处交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按照程序组织开展调查。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机构。
第三章 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七条 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中,要正确把握学术不端行为与正当学术争论的界限。
第八条 发展规划与科技处接到举报后,应进行登记。被举报的行为属于本制度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且事实基本清楚,并属于学院职责范围的,应予以受理;不属于学院职责范围的,转送有关机构处理。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实名举报人。
第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发展规划与科技处交由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组织相关处、室、系(部)及专家,成立相应的调查机构进行调查。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组成,必要时,聘请法律专家和道德伦理专家。专家组成员或调查人员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确需公开的,应当严格限定公开范围。
第十一条 被调查人、有关处、室、系(部)及个人有义务协助提供必要证据,说明事实真相。
第十二条 调查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核实、审阅原始记录,多方面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
(二)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说明事实情况。
(三)形成初步调查意见,并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 调查机构对不端行为影响重大或争议较大的,可以举行听证会。需经过科学试验予以验证的,应当进行科学试验。听证会和科学试验由调查机构组织。
第十四条 专家组完成调查工作后,向调查机构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过程、主要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 调查机构根据专家组的调查报告,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其职责和权限提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意见。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做出处理决定,报学院党委会批准通过。
第十六条 调查机构应在做出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学院处理决定送至被处理人、实名举报人。
第四章 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学院应当根据其权限和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如下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降低岗位等级;
(五)解聘、辞退;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利益的,学院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对项目的研发进程的影响不大,项目资金及设备没造成重大损失;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学术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九条 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对项目研发进程影响较大,项目资金及设备造成重大的损失;
(二)藏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五)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二十条 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一经查实,两年内不接受其相关科研项目的申请,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申诉和复查
第二十一条 被处理人或实名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向学院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申诉进行审查,认为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正确的,应当进行复查。学院另行组成专家组进行调查。复查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调查程序进行。学院决定不予复查的,应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二十三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仍然不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在各类科技奖励推荐、评审过程中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发展规划与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期起施行。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
二○二二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