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科研成果的统计和建档是科研成果管理中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为了使该项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我院教职工发表、出版的学术论文、论著、教材、文艺作品,通过鉴定的科研成果,及其它科研成果,均在统计建档范围内。
第三条 科研成果统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如有此类现象发生,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条 学院科研成果统计每年12月份以处室、系(部)为单位集中进行。各单位将本部门教职工科研成果汇总并列于《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科研成果统计表》中,同时将每项成果的原件及复印件、统计表的电子文本一并报发展规划与科技处。发展规划与科技处审核后,科研成果的复印件(包括获奖证书的复印件)存档,电子文本归入学院科研成果管理系统,原件及时退还本人。
第五条 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必须写明作者次序、职责、著作的完成字数等情况;跨年度被高一级别报刊转载或收集复印的文章,可以在次年再次登记,但必须标明情况。
第六条 统计的科研成果作为学院科研工作量化考核管理、成果奖励、晋升职务以及申报评奖和科研项目申报资格的依据,上述工作不再另行办理。
第七条 教职工科研成果的级别、由发展规划与科技处组织学院学术委员会依据相关权威材料认定;对科研成果的年终奖励执行《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制度》。
第八条 对录入系统的科研成果,发展规划与科技处每年以科研简讯形式向全院通报各单位科研情况,每三年分类编辑出版选集,进行交流宣传。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发展规划与科技处负责解释。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
二○二二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