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
答:“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一词来源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18年1月发出的《关于开展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专项斗争的通知》。对比过去,这次“扫黑”比“打黑”更加全面深入,是由党中央、国务院专门印发通知,整合多部门力量,集党和国家之力要把这个问题解决好。“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打黑除恶”一字之差,意味着在广度、深度、力度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彰显了党中央除恶务尽,坚决将黑恶势力的嚣张焰打下去,切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坚强决心和信心。过去“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这次“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地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过去“打黑”打得多,防得少。这次“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其管。各行业的主管部门明确了扫黑责任,加大了防范力度。这次共同参与的部门从过去的10多个部门,增加到了30多个,对黑恶势力坚决亮剑,果断出击。
2.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专项斗争是什么时候确定的?
答: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8年1月发出的《关于开展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专项斗争的通知》确定的。2017年11月8日, 在中办《文摘》(第 160条)上作出重要批示,提出要开展一轮新的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专项斗争。
3.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专项斗争的“总蓝图”是什么?
答:全国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专项斗争自2018年1月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3年。2018年:治标。启动,打掉一批涉黑涉恶组织,惩处批黑恶势力“保护伞”,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2019年: 治根。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使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2020年:治本。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4.扫黑与打黑有什么区别?
答:“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扫黑” 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扫黑” 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
5.开展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专项斗争的目的是什么?
答:《通知》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专项斗争。
6.开展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专项斗争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通知》 强调,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充分认识开展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部署上来,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周密实施,坚决打赢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专项斗争这场攻坚仗。
7.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通知》指出,要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8.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专项斗争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这次全国开展的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专项斗争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8年初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三年。目标任务是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9.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专项斗争的工作重点有哪些?
答:《通知》 强调,要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要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除恶务尽,始终保持对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
10.党委政府在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专项斗争中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专项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 摆到工作全局突出位置,列人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勇于担当,敢于碰硬、旗帜鲜明支持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工作,为政法机关依法办案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职、深挖彻查“保护伞”排除阻力、提供有力保障。对涉黑涉恶问题尤其是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要有坚决的态度,无论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特别是要查清其背后的“保护伞”,坚决依法查办,毫不含糊。
11.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专项斗争对政法机关的工作要求是什么?
答:政法各机关要进一步明确政策法律界限,统一执法思想,加强协调配合,既坚持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要依法从严惩处,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其他参加人员要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要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综合运用追缴、没收、判处财产刑以及行政罚款等多种手段,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要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禁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
12.各部门在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专项斗争中的职责任务是什么?
答:《通知》 要求,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势,推动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运用各种手段预防和解决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主动承担好在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专项斗争中的职责任务,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强化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监管,防止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最大限度挤压黑恶势力滋生空间。各有关部门要将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建立健全线索发现移交机制。政法机关对在办案中发现的行业管理漏洞,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提出加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建议。
13.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专项斗争如何做到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
答:《通知》指出,把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纪检监察机关要将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作为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的一个重点,纳入执纪监督和巡视巡察工作内容。纪检监察机关和政法各机关建立问题线索快速移送反馈机制,对每起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及时深挖其背后的腐败问题,防止就案办案、就事论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作为执纪审查重点,对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专项斗争中发现的“保护伞”问题线索优先处置,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 绝不姑息。加大督办力度,把打击“保护伞”与侦办涉黑涉恶案件结合起来,做到同步侦办,尤其要抓住涉黑涉恶和腐败长期、深度交织的案件以及脱贫攻坚领域涉黑涉恶腐败案件重点督办。
14.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专项斗争责任追究有哪些?
答:《通知》指出,要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对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地区、行业、领域,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法依纪对其第一责任人及其他相关负责人严肃追责,绝不姑息。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对日常监管不到位,导致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肃问责。
15.“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中的“黑”与“恶”指的是什么?
答:“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恶” 是指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
16.全国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专项斗争督导“六个围绕、六个重点督导”中“六个围绕”指什么?
答:围绕政治站位、围绕依法严惩、围绕综合治理、围绕深挖彻查、围绕组织建设、围绕组织领导。
17.自治区重点打击十五类黑恶势力?
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村民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
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强行插手土地、草场承包,以非法手段攫取最大利益的黑恶势力;
在矿产资源开发中恶性竞争或公开侵占、国有矿产资源的黑恶势力;
插手民间借贷债务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讨债公司”的黑恶势力;
在农村农闲时节组织赌博、“围胡”放款的黑恶势力;
以非法手段垄断物业管理,控制小区装修和材料供应或雇佣“黑保安”欺压业主的黑恶势力。
18.中央关于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是如何规定的,有哪些具体要求?
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平安建设第一责任人,也是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一级抓一级、 层层抓落实。要勇于担当、敢于碰硬。旗帜鲜明支持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工作,为政法机关依法办案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职、深挖彻查“保护伞”排除阻力、提供有力保障。对涉黑涉恶问题尤其是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要有坚决的态度,无论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 特别是要查清其背后的“保护伞”,坚决依法查办,毫不含糊。各级政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专项斗争直接责任人,要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上级政法机关要加强对下一级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专项斗争的督导检查,协调督办重点案件。有关部门要依纪依法慎重处理对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工作干警的举报,防止黑恶势力利用举报干扰办案、打击报复。
19.中央关于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要坚持打早打小,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确保将黑恶势力消灭在萌芽状态。
20.中央督导组的督导工作的“六个围绕、六个重点”是什么?
答:一是围绕政治站位,重点督导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和重要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和实施步骤情况,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切实履行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重大政治责任情况。二是围绕依法严惩,重点督导扫黑、除恶、治乱的成效,特别是发动群众情况,严守法律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情况。三是围绕综合治理,重点督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相关监管部门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日常监管,形成强大合力、整治突出问题情况。四是围绕深挖彻查、重点督导把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深挖黑恶势力背后“保护金”情况。五是围绕组织建设,重点督导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严防黑恶势力侵蚀基层政权,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情况。六是围绕组织领导、重点督导各级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统筹力度,层层压实责任,推动解决经费保障、技术装备、专业队伍建设等重要问题情况。
21.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专项斗争的三个“事关"是指什么?
答: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22.新一轮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专项斗争的重点是什么?
答: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开展一轮新的扫黑专项斗争,重点是农村,城市也要抓,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行业和领域,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依法重点整治。
23.全国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几家?
答:中央成立全国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专项斗争领导,由中央政法委牵头,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综治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国家旅游局、中国海警局、武警部队等参加,共28个单位。
24.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三年工作重点分别是什么?
容: 2018年:严态势,营造人人喊打的氛围。2019年:攻案件,提升群众满意度。2020年:建机制,取得压倒性胜利。
25.“五个坚持”指的是什么?
答: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26.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的工作原则是什么?
答: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
27.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专项斗争工作中“四个重点突出”分别是什么?
答:突出重点地区、突出重点行业、突出重点领域和突出重点打击。
28.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专项斗争实施步骤中的“四个阶段”是如何安排的?
答:第一阶段从2018年1月至2月,启动部署;第二阶段从2018年3月至12月,全面推进;第三阶段从2019年1月至12月,重点攻坚;第四阶段从2020年1月至12月,完善总结。
29 “六个机制”指的是哪六项机制?
答: (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工作机制》、(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专项斗争重点任务分工方案》、(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工作规则》、《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侦办涉黑涉恶案件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和《涉黑涉恶大要案会商工作机制》。
30.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专项斗争督导对象有哪些?
答:各级党委和政府、各有关部门。
31.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专项斗争督导工作的重点及方式?
答:督导重点:围绕政治站位、围绕依法严惩、围绕综合治理、围绕深挖彻查、围绕组织建设、围绕组织领导。督导方式:听取汇报、调阅资料、调研座谈、个别谈话、受理举报和现场抽查、深入基层明察暗访等。
32.当前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专项斗争中存在的薄弱环节?
答:有的党员干部对黑恶势力的政治警觉性不高,对黑恶势力的严重危害性认识不足,组织打击黑恶势力工作不力;有的部门担当精神不够,对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存在不愿打、不敢打、不真打、不深打等问题;有的行业、领域监管工作不到位,有的基层组织软弱涣散甚至存在腐败问题,使黑恶势力得以滋生蔓延;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专业力量比较薄弱,对一些新形态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打击处理还需要明确法律适用。
33.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专项斗争涉黑涉恶线索举报方式有哪些?
答:面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微信公众号,开通互联网举报平台等。
34.如何确保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专项斗争工作部署的衔接性?
答:①建立侦查与起诉、审判有效衔接;②打击黑恶势力与查处“保护伞”有效衔接;③持续打击与动态总结有效衔接。
35.如何增强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专项斗争工作的持续性?
答:①对已掌握的涉黑涉恶线索要认真核查、督办,发挥其最大效用;②拓宽线索搜集渠道,把被动坐等线索变为主动查找线索、提高线索发现能力;③按照三年目标任务,制定好阶段性安排,有步骤有重点深入推进,一仗接着一仗打,确保仗仗打胜仗。
35.对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地区、行业、领域,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追责?
答:可以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法依纪对其第一责任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决不姑息。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对日常监管不到位,导致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要实行倒查,严肃问责。
36.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专项斗争中的“加强基层治理”包括哪些内容?
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开展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专项斗争,抓好基层政权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改善城乡治理体系,筑牢防黑防恶堤坝。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要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对党组织书记政治素质差、领导能力弱的,要坚决调整撤换、及时选优配强;对确属“村霸”、涉黑涉恶的嘎查村干部,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村级管理混乱、矛盾纠纷突出的,要帮助嘎查村党组织把问题理清楚、把矛盾化解掉、把制度建起来。加强对嘎查村“两委”换届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列“两委”人员负面清单,建立候选人部门联审机制,严格人选标准,严格人选资格审查,严防“村霸”、涉黑涉恶人员进入嘎查村“两委”班子。对黑恶势力通过威胁、贿赂、利诱等方式干扰破坏选举的,依法严厉打击。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机制,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在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增强城乡基层对涉黑涉恶问题的“免疫力”。加强对群众的法治宣传教育,广泛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传统美德,推进移风易俗,抵制落后腐朽文化侵蚀,引导群众树立正气,勇于同一切不良风气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37.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专项斗争应做到哪“两个结合”?
答: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要与反腐、基层“拍蝇”结合起来,要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38.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专项斗争“一案三查”指什么?
答:既要查办黑恶势力,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39.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是什么?
答.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40.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专项斗争有哪些工作措施?
答:摸线索、打犯罪、挖“保护伞”、治源头、强组织。
41.“村霸”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哪5个?
答:1.干扰基层政权,通过“拳头”、欺骗、贿选等手段插手基层选举,争当村干部或扶植代理人,插手基层公共事务;2.欺压村民百姓,强拿硬要、随意殴打、寻衅滋事,甚至雇黑佣黑形成帮派势力; 3.破坏经营秩序,在土地流转、矿产开采、工程建设、客货运营等过程中暴力打压竞争对手;4.侵占集体资产,非法侵占、骗取国家项目资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矿产资源; 5.农村宗族势力依仗人多势众,恃强凌弱、横行霸道、危害一方。
42.纪检监察机关在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专项斗争中重点查处的3类问题指的是什么?
答:1.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 2.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3.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专项斗争工作不力问题。
43.横行于基层组织的“村霸”有四大特征是什么?
答:乱政、抗法、霸财、行凶。
乱政,倚财仗势、干乱国法、操纵选举。组成犯罪团伙,称霸一方,多次利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甚至利用势力和影响,威胁当地党委政府工作人员,干扰基层组织选举;
抗法,指暴力抗法、对抗政府、煽动滋事。
霸财,即强拿强要、欺行霸市、坐地纳贡。
行凶,则是横行乡里、违法犯罪、残害无辜。
44.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答:“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45.候选人联审机制是什么意思?
答:在村“两委”换届中,组织部门协调政法、纪检、信访等8个部门组成联合审查组,对候选人进行资格把关,把黑恶势力挡在门外。
46.村“两委”换届建立“负面清单”是什么意思?
答:意思是具有这10个方面负面行为的人员不能进“两委”班子:
①被判处刑罚、现实表现不好的;②欺压群众、横行霸道、群众反映强烈,涉及“村霸”村闹、宗族恶势力、黑恶势力的;③参加邪教组织,从事地下宗教活动,组织封建迷信活动的;④受到党政纪处分尚未超过有关任职限制期限,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立案调查处理的;⑤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违法手段参选的;⑥长期无理上访或组织、蛊惑群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⑦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⑧道德品行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⑨原村(社区)干部近3年内被责令辞职和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的; ⑩患有严重疾病,不能正常工作等其它不宜提名的。
47.郭声琨同志指出,把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时要做到“两个一律”,什么是“两个一律”?
答: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 ,一律一查到底, 绝不姑息。
48.“三个结合”指的是什么?
答: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打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49.中央纪委印发《关于在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专项斗争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意见》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有哪些?
答: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充分认识开展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部署上来,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为打赢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专项斗争这场攻坚仗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意见》强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立足职责定位,坚持把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同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作为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的一个重点,强化监督、铁面执纪、严肃问责,坚决冲破“关系网”、打掉“保护伞”。要督促推动地方党委和政府切实担负起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专项斗争主体责任。加强与政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及时排除办案干扰和阻力,协同推进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专项斗争深入开展。
《意见》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问题导向,找准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与反腐“拍蝇”工作的结合点,紧盯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地区、行业和领域,重点查处以下三类问题:一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二是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三是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专项斗争工作不力问题。
《意见》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拓宽监督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有关涉黑涉恶腐败问题的举报反映。发挥巡视巡察利剑作用,着力发现问题。规范问题线索处置,加强核查督办,确保件件有着落。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苗头性问题早警示、早纠正、早处理。会同政法机关建立问题线索双向移送、反馈机制,对已侦破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中有“保护伞”的,逐案过筛、扩线深挖,揪出背后的“保护伞”和腐败分子,一查到底, 确保除恶务尽。对在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专项斗争期间顶风违纪、不收敛不收手的,从严从快处理。选择典型案例公开通报曝光,形成有力震慑。
《意见》强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善作善成。要把惩治涉黑涉恶腐败问题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的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形成有效工作机制。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全面推开为契机,推动工作向基层延伸,进一步加强对基层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日常监督和教育管理。各级纪委派驻机构要积极发挥监督作用,督促所监督部门和单位承担好在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专项斗争中的职责任务。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转变作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确保工作措施务实有效。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严格纪检监察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对以案谋私、办人情案、跑风漏气甚至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从严从快查处,绝不护短遮丑,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50.组织部门在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专项斗争中的职责定位?
答:第一,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组织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专项斗争。第二,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组织保证。第三,在村“两委”换届选举中严格人选把关,坚决把涉黑涉恶等不符合村干部条件的人挡在门外。
51对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应采取什么措施?
答:要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除恶务尽,始终保持对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
52.执纪监督的“三项机制”是指什么?
答:问题线索快速移送、反馈机制;复杂案件同步立案、调查机制;典型案件定期会商、研判机制。
53.如何做好问题线索的移送?
答:问题线索的发现机关,应当在发现问题线索后7日内向有权处置的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移送相关的问题线索,并应附相关的证据材料,做好登记备案;有权处置的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的或者实际办案期限结束后5日内,将问题线索或案件的处理情况反馈移送机关。
54.中央确定的12类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重点打击对象?
答:依法重点严厉打击下列违法犯罪活动: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教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清表、拆迁、工程项目建设、医患纠纷、房地产纠纷等过程中恶意阻工、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的市霸、行霸、路霸等黑恶势力;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1.恶意煽动、组织、参与“非访”、“闹访”干扰破坏机关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黑恶势力; 12、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
55.“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哪“四个特征”?
答: 1.组织特征。较稳定、人数多、有明确的组织者。2.经济特征。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有经济实力。3.行为特征。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为非作恶。4.危害性特征。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56.“恶势力”的特征及具体表现是什么?
答: 1.-般为3人以上(相对固定); 2.经常纠集在一起;3.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4. 多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5.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57.“软暴力”具体表现是什么?
答: 1.暴力、威胁色彩不明显; 2.实施者有暴力威胁的可能性;3.会使人产生恐惧、恐慌; 4.影响他人正常生产、工作、生活;5.通过“谈判”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实施。
5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是什么?
答: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9.黑势力是什么?
答: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是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是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是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60.恶势力是什么?
答:是指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内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犯罪组织。根据法学家的解释,“恶势力” 应当同时具备以下4个特征:一是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人数较多(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有相对明确的组织者或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是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 多次(一般为5起或5起以上)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暴力性;三是严重扰乱一定区域或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四是一般无合法经济来源,经济实力较弱,没有大的经济实体,保护伞和关系网不明确,或层次较低。
61.当前涉黑涉恶犯罪的新动向是什么?
答:当前黑恶势力仍在一些地方、 行业、领域滋生蔓延,并呈现出新动向。一是向政治领域渗透,企图操控、把持基层政权;二是向新行业、新领域扩张,追求非法利益最大化;三是向隐蔽化转型,逃避打击能力增强。
62.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 1号)规定的恶势力7类典型案件和11类常见违法行为( 案件)是什么?
答: 7类典型案件: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11 类常见违法行为(案件):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 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聚众“打砸抢”。
63.公安机关涉黑涉恶线索核查“三长负责制”是什么?
答:省、市、县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是线索核查第一责任人,分管刑侦工作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刑侦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线索检查工作。对每条线索必须做出有无涉黑涉恶犯罪嫌疑的结论,由负责核查的公安机关的局长、分管刑侦副局长、刑侦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上报。
64.公安机关涉黑涉恶线索核查“一案双查制”是什么?
答:上级公安机关认为下级公安机关做出的核查结论不符合事实的,启动“一案双查”,由上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对线索核查工作进行调查,由上级公安机关刑侦部对原线索重新核查。
65.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主要指什么?
答: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
66.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主要指什么?
答: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67.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主要指什么?
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68.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主要指什么?
答: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危害性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本质特征。
69.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怎么认定?
答:三有:具有稳定性、具有严密性、具有渐进性。
二不必:利用多种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不必达到特定规模,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于组织活动,不必达到特定数额。
三多:组织行为多、作案手段多、形式多样化。
二必须:犯罪组织控制或影响的必须是:“一定的区域、行业”;犯罪组织对区域、行业的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必须达到一定程度。
70.恶势力的定义及特征是什么?
答: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黑恶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71.公检法三部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应当遵循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答:《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
72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应该对哪些人采取保护措施?
答: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鉴定人、被害人。
73.涉黑类犯罪有哪些类型?
答: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74.“软暴力”如何界定?
答:两高两部《指导意见》明确“黑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理。”这里的“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就是软暴力。
75.什么是“套路贷”?
答:“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务之实。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 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实,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账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76.打击黑恶犯罪的长效机制更加健全完善的标准是什么?
答:做到“两个不发生”,即:不发生因黑恶势力逞强争斗、争抢地盘导致群死群伤案件,不发生黑恶势力持枪大规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恶性案件;实现“一降两升”,即:涉黑涉恶举报数量大幅下降,人民群众安全感明显上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大幅上升。
77.黑恶势力29种常见外在表现形式包括哪些?
答: 1、佩戴夸张金银饰品炫耀的人员和以凶兽纹身等彪悍、跋扈人员从事违法活动的。2、态度蛮横、粗暴,随身随车携带管制刀具或棍棒的。3、昼伏夜出,在夜宵摊等公共场所成群结伙、惹是生非的。4、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开发商征地拆迁,以摆队形、站场子等形式威胁、恐吓征地拆迁对象的。5、控制土方、沙石、钢材等材料市场价格,存在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经营行为的。6、在一定范围内独揽建设工程、商品供应的。7、强行介入酒店、娱乐场所的酒水、食品等供应的。8、在各类市场中,为争夺业务而追逐、拦截、恐吓当事人,并经常更换从业人员的。9、在娱乐场所中存在卖淫嫖娼、赌博、吸食注射毒品情形的。10、以接受他人委托为名讨要债务,采用贴身跟随、逗留债务人住所、短期非法拘禁等手段逼债讨债的。11、KTV、酒吧等场所以内保人员身份在处置场所内发生纠纷时肆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12、在纠纷、伤害类警情处置中,报警人称有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其中的。13、无关人员刺探、干扰、阻挠公安机关案件办理的。14、在外来人员聚集区域,以所谓个人影响力私下调停各类纠纷的。15、有赌博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前科,且当前无固定职业或稳定经济来源、多次反复出入境的。16、在医院、私人诊所等医疗机构接诊过程中,发现有刀伤、枪伤等可疑情形的。17、 外来人员以亲缘、地缘为纽带拉帮结派,排挤他人在一定区域从事美容美发、足浴等经营的。18.以管理费、卫生费等为名,向经营业主强行摊派或收取费用的。19、在娱乐场所中控制多名“失足人员”,频繁更换服务场所的。20、在宾馆、浴室、KTV等休闲娱乐场所发放小卡片,为客人提供色情服务的。21、在广场、商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张贴追讨债务、私人调查、贷款担保等小广告的。22.在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招、投标方恶意串标或投标人相互勾结进行围标的。23、因各类纠纷引发砸玻璃窗、损毁门锁、随意喷涂、破坏监控等情形的。24、无正当经济来源的却驾驶豪车、经常出入酒店等高档消费场所的。25、在一定范围内多次向企事业主、经营户强行推销茶叶、红酒、礼品高附加值等商品行为的。26、以过生日、搬家、公司开张等各种理由摆酒宴客,强行索要礼金的。27、在酒店、娱乐场所长期挂单、强行消费的。28、本地人员突然异常举家搬迁或下落不明的。29、其他需要关注的异常情况。
78.何为利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
答:指黑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的行为。
79.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专项斗争中,着力解决的五类违法犯罪是什么?
答:淫秽、吸毒、传销、拐卖、赌博。
80.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法律政策界限是什么?
答:①是否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两高两部2018指导意见为参考;②是否准确认定恶势力犯罪;③是否准确处理“软暴力”“套路贷” 等违法犯罪行为。
81.如何规范律师在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专项斗争中合法开展辩护代理工作?
答:①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②不得触碰底线,违法违规办案③必须通过正常途径维护自身权利。
82.黑恶势力是如何发展演变的?
答:实践中,黑恶势力发展一般有一个演变过程:恶势力犯罪团伙→恶势力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83.农村牧区地区打击重点是什么?
答:重点打击把持或侵害基层政权组织的“问题村官”破坏影响基层选举,以暴力威胁或其他不法手段欺压百姓、危害一方的农村牧区黑恶痞霸势力。
84.城市城区打击重点是什么?
答:重点打击以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调查公司、咨询公司等为掩护发放高利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以及专门受雇他人从事“造势摆场”、“ 摆平事端”的“地下出警队”或“黑保安公司”。
85.城乡接合部打击重点是什么?
答:重点打击以“抢占地盘”为特征的,以暴力或胁迫手段排挤对手,垄断经营,攫取非法利益的黑恶势力,如建筑领域的阻挠施工、封门堵路、强揽供料的 “沙霸”、“砖霸” 等,
86.各农贸市场打击重点是什么?
答:重点打击欺行霸市、扰乱经营秩序的“菜霸”、市霸”等。
87.办理黑恶犯罪案件中的寻衅滋事如何界定“多次”?
答:二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三次以上。
88.各行业场所打击重点是什么?
答:重点打击充当赌场、娱乐场所“靠山”、“保护伞”,收取“保护费”,扰乱医院、学校周边秩序的黑恶势力等。
89. 如何理解“打一场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人民战争”?
答:一是采取多种形式,动员人民群众积极投身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专项斗争。设立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专项斗争举报信箱和专门举报网站,发动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犯罪和“村霸”等突出问题。对群众的实名举报,要及时核查反馈,做到件件有回音。完善并严格落实举报人、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相关保护措施,消除群众后顾之忧。二是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加强正面宣传,充分展现党委和政府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的决心和成效。有计划地宣传报道一批典型案件,彰显法治权威,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同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形成全社会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的浓厚氛围。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法律或政策宣讲、解疑释惑等工作,及时发现、封堵、删除有害信息,避免和消除社会误解。三是完善群众安全感测评方式,探索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对全体居民开展安全感、满意度调查,切实加大群众意见在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专项斗争绩效考评中的权重,确保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专项斗争始终顺应群众意愿、得到人民认可。
90.全国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举报网站、信箱、电话分别是什么?
答:全国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举报网站: htp://ww.12389.gov.cn举报信箱:北京市邮政19001号信箱;举报电话: 010-12389。
附:呼和浩特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举报方式
呼和浩特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举报方式
一、呼和浩特市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领导小组办公室
举报电话:0471-4951060
举报信箱: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1号市党政办公楼946A 室“市扫黑办”
举报邮箱:hhhtssnb@sina.com
二、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
举报电话:12388-2
举报信箱:呼和浩特市阿吉泰路1号呼市纪委监委信访室
三、、呼和浩特市委组织部
举报电话:0471-4606003
四、呼和浩特市公安局
举报电话:0471-6699290
举报信箱:呼和浩特市敕勒川大街1号公安局办公楼321室“市公安局扫黑办”
举报邮箱:hhht1l0@sina.com
五、呼和浩特市检察院
举报电话:12309
举报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开发区世纪五路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举报中心
六、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
举报电话:0471-4502775
举报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开发区世纪四路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七、呼和浩特市司法局
举报电话:0471-6649688
举报邮箱:ssfjshb@126.com
八、土左旗扫黑办
举报电话:8159645
地址:土左旗党政大楼8楼政法委
九、托县扫黑办
举报电话:0471-8521130
举报信箱:托克托县环保局办公楼3楼托克托县扫黑办收
十、和林县扫黑办
举报电话:0471-7188468
举报邮箱:hlxzfw2010@163.com
十一、清水河县扫黑办
举报电话: 0471-7913008
举报邮箱:qshxzfw@126.com
十二、武川县扫黑办
举报电话:0471-8822389
举报邮箱:wuchaungal10@sina.cn
十三、新城区扫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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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新城区政府办公大楼主楼712
十四、回民区扫黑办
举报电话:0471-6353037
举报地址:回民区政府办公大楼613办公室
十五、玉泉区扫黑办
举报电话:0471-5695179
举报信箱: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19号玉泉区党政办公楼5楼“玉泉区扫黑办”
十六、赛罕区扫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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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开发区扫黑办
举报电话: 0471-3457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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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扫黑除恶(2018年3月以后)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