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职院发〔2021〕28号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职业学院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处室、系(部):
现将《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
2021年6月5日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师生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保卫处是管理学院内部道路交通安全的职能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共同协助保卫处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部门应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所属师生员工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切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凡在学院内行驶及停放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和在保卫处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以及驾驶员,应服从学院统一管理,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 驾驶人员管理
第五条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并已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院内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在校学生以及其他居住人员均需到保卫处治安科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纳入学院各部门归口管理。
第六条 驾驶员驾驶证应按时参加年度审验,驾驶人员须持年检复印件到保卫处治安科备案年审结果。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应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交通管理规定,院内行驶的车辆车速不得超过30km/h;须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严禁酒后驾驶;不得将车辆交与非驾驶员驾驶,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第八条 学院内发生交通事故,要尽快抢救伤者,及时报警并向保卫处报告,肇事者不得肇事逃逸。
第三章 机动车及停放管理
第九条 进出学院的机动车辆需要到保卫处治安科登记注册,纳入学院机动车档案管理。
第十条 在学院注册的单位或个人机动车应按公安部门的规定,按时参加年检。
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应按公安部门规定对已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辆及时办理报废。
第十二条 学院内机动车应在指定的停车位停放,禁止在非停车点乱停乱放,如发现有违规行为及严重影响学院正常道路交通秩序的车辆,学院保卫处将对车主发出警告,连续收到三次警告的车辆将会被列入《不受欢迎进入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的车辆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车辆在进入校园时将受到限制。
第十三条 学院举办或承办大型活动,由保卫处负责指定临时停车地点及指挥调度;各部门、各单位组织考试、会议、演出等大型活动必须落实专人负责车辆安全和交通畅通工作。
第十四条 对于停放在校区内的车辆,驾驶员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关好车门、车窗,车内避免放置贵重物品,以防丢失被盗。
第十五条 非本学院车辆,未经同意,不得在院区内停放过夜,特殊情况须向保卫处治安科报告,同时要遵守学院管理规定,如引发事故由非本学院车辆当事人负责。
第十六条 校园内禁止驾驶、停放摩托车。
第四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七条 非机动车辆进出校门时,须自觉下车推行,应在交通标线确定的道路内安全行车,进出校门时应主动接受门卫的检查。
第十八条 校区主干道和路口禁止骑车带人,学院所属人员要自觉遵守,对违反者进行批评教育,对不服从管理者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学院区内禁止骑车猛拐、骑快车等危险行为;不得做双手脱把骑车、互相追逐、曲折行驶等危险动作,违反上述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骑车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 非机动车须存放在车棚、停车区域等指定地点,不得停放在人行便道上,同时应自觉摆放整齐;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准在室内存放及充电,对不服从车辆管理者,按校园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自觉服从安保人员的疏导和指挥,主动维护校内正常的交通秩序。
第五章 道路及设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进入学院后须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检查和管理,按照校区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和停放,严禁在行车道上乱停乱放,阻碍交通。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在学院内行驶时,须减速慢行,主动避让行人,时速不得超过30km/h;在教学区域禁止鸣笛。
第二十四条 在学院内行驶的机动车不得在规定禁行禁停区域内行驶和停放,禁止占用绿地和便道停放车辆。如因工作需要确需行驶或停放,需经保卫处批准。
第二十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学院内道路上无证驾车、教练驾驶和试刹车。
第二十六条 学院区交通主干道、消防通道、各交通路口禁止停放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第二十七条 学院内设立的道路交通警示牌、灯、线、减速带、隔离桩等交通设施,未经保卫处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移动或损坏。
第二十八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学院内部交通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设置管线时,施工部门须事先报告保卫处同意,并设置警示标志牌,竣工后,及时修复路面和有关交通设施,并清理施工垃圾。
第六章 车辆出入校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外来机动车辆进出校门,必须听从门卫人员指挥,在门口停车线外停车接受询查,经门卫人员核对进出卡后方可进出(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除外)。进入校园的施工车辆需经学院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凭相关部门出具的施工证明出入校园。凡营运性机动车辆未经保卫处许可不准进入校园,送货车辆每日上午9:30-11:30、下午14:30-16:30凭物业公司出入证方可出入校园。
第三十条 凡携带大件物品出校门者,须凭主管部门或单位的放行条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主动接受门卫检查并做好登记,经保卫处治安科同意后方可带出。
第三十一条 本院教职工自行驾车进出校园,经道闸车辆识别系统进出,系统不能识别的应主动向门卫出示本人工作证或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机动车辆出入证,经登记许可后方可进出。拒不出示证件或不按规定登记者,门卫有权拒绝其车辆进出校门。
第三十二条 在学院内举办的各种会议、活动的外来单位车辆临时进入校门,由主办单位提前三天(重大活动提前一周)向保卫处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入校园。
第三十三条 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军车、警车等特种车辆进校时,安保人员应主动疏通引导,确保安全通行。
第三十四条 为学院生产、施工、生活等服务的校外车辆,由主管部门申请并经保卫处审核后,办理有关手续,方可进出校门;超大、超重的货物运输车辆需按指定路线行驶。
第七章 道路交通人车分流
第三十五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教学、师生生活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教育厅工作部署和座谈会、调研反映情况,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学院领导高度重视,经实地调研,初步规划,全力开展护学安全模式,确保师生交通安全畅通,对部分道路将实行交通管制,制定了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校园人车分流方案,请各位机动车驾驶人提前规划进校时间,熟知行车路线图,选择好绕行线路,服从安保人员指挥。
1.道路封闭区域
①明德路与知行路交叉路口以西封闭,学生行走区域,交叉口以西禁止机动车行驶。
②明德广场与静学楼中间道路以西封闭,学生行走区域,禁止机动车行驶。
③明德广场与静学楼中间道路与至善路交叉路口以南封闭,学生行走区域,交叉口以南禁止机动车行驶。
④景和路与致远路交叉路口以南封闭,学生行走区域,交叉口以南禁止机动车行驶。
⑤明德路与风华路交叉路口以东封闭,学生行走区域,禁止机动车行驶。
⑥致远路与明德路交叉路口以北封闭,学生行走区域,禁止机动车行驶。
2.教职工就餐进出实行环线行驶
①教职工驾驶机动车前往教工食堂,沿景和路行至明德路与风华路交叉路口往右拐前往教工食堂。
②教职工就餐完毕后,驾驶机动车离开教工食堂,沿致远路往北行驶,行至致远路与明德路交叉路口,往左拐至明德路出(此路线仅限教职工中午就餐完毕后驾驶机动车出行,现场有专人管理,请服从道路管理人员指挥)。
3.呼和浩特职业学院道路限行示意图
第八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 在学院内道路上发生一般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同时报保卫处。一般可以自行调解的事故,可请求由保卫处进行情况调查和事故处理;双方不接受调解或事故较大时报警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辆一般按学院指定的大门进出。特殊情况从其它大门进出,需经保卫处批准。
第三十八条 在学院内道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告保卫处,由保卫处做好现场保护,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情况调查和处理。
第九章 监督与处理
第三十九条 在学院内行驶的机动车,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交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不予发放出入证或通行证,并严禁进入校园:
1.不遵守学院交通安全规定或明知故犯的;
2.不服从指挥、管理、乱停乱放车辆的;
3.在校内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肇事逃离的。
第四十一条 损坏学院公共设施或道路的,将追究其责任,并按价值赔偿。
第四十二条 外来车辆不服从学院管理规定的,拒绝其进校或责令其驶离学院;持有学院机动车出入证或停车证的予以收回,如造成交通事故的,移交公安交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三条 在学院内警告三次以上的违章车辆,保卫处可以禁止其车辆进入校园。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复制或转借他人使用学院车辆出入证和停车证,违规者没收其证,并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抄送:院领导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1年6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