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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出生日期核实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7-06-05 00:00  点击:[]

各处室、二级学院(部):

按照自治区、呼市党委组织部的要求和规定,学院干部职工的出生日期一律以经组织部门认定,本人人事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三龄两历和干部任免审批表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为准。凡户籍、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日期与本人人事档案记载和认定不一致的人员,须到公安机关重新进行认定和变更信息。请相关人员接此通知后,务于2017年6月8日前携带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到组织人事处人事档案室(新校区办公楼412房间;联系电话:4962498)进行核实登记。待组织认定后,再携带相关证件及本人书面更正申请,主动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变更户口簿及身份证的出生信息。(更正后的出生日期须及时告知组织人事处档案室工作人员)

由于此项工作关系到教职工本人的切身利益,对今后养老保险金的计算尤为重要(我院已着手开始进行养老保险基本信息的采集工作,录入养老保险系统的出生年月等信息须以个人人事档案中记载的信息为准),因此请相关人员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时进行核实登记。若因个人原因未能及时登记而贻误办理信息变更等工作的,后果自负。

组织人事处

2017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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