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劳资工作 >> 正文

逐月考核、考勤及请销假的相关规定

2011-03-22 00:00  点击:[]

为了加强管理、强化对教职工的日常考核、考勤工作,使当月考核、出勤与当月工资、津贴及交通补贴较好挂钩,根据我院相关制度,现将我院各部门逐月考核、考勤工作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逐月考核采用打分制进行考核,满分100分。90分以上为合格,全额发放当月岗位津贴及交通补贴。80-89分为基本合格,发放当月50%的岗位津贴及交通补贴。7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及交通补贴。赋分标准:

(1)旷工半天扣15分,一天扣25分。

(2)迟到、早退每次扣2分。

(3)病、事假一天扣1分。

(4)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领导布置的工作的,一次扣5分。

(5)消极怠工,不能按规定的时间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完成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5分。

(6)因疏忽大意等个人原因,工作中出现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每次扣15分。

(7)因严重失职,工作中出现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扣25分。

二、各部门必须按月对本部门各级、各类人员进行考核、考勤,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每月25日前将本部门考核、考勤表报送组织人事处,作为当月考核、考勤的依据。考核、考勤结果,如有请事假、病假的一并将请假条(根据不同情况由有关领导签字)和市医保中心指定的医院(所)出具的诊断证明(在外地就医的,必须是旗、县、区及以上医院)报组织人事处人事劳资科(306房间)。

三、如有公出、外出进修、脱产上学、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教职工须在逐月考核、考勤表上标注,按实际出勤到岗情况如实填报,并注明原因。

四、借调的人员由用人单位进行逐月考核、考勤,原部门注明借调去向。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凡学习期满,病、事假期满的,由本部门出具书面材料报组织人事处销假。逾期不报的部门将暂停发放当月津贴及交通补贴。

各部门的考核、考勤工作要做到准确无误,请假、旷工、迟到、早退、公出、脱产和占用工作时间学习等均应计入逐月考核、考勤表,将考核、考勤记载作为调整工资,发放各类津贴、补贴、转正、晋级、年度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考核、考勤工作,以保证考核、考勤按时上报,按时发放当月工资津贴。

上一条:关于印发《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修订)》及相关配套文件 下一条:教职工生育保险报销所需材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