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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探亲待遇有关规定

2011-03-22 00:00  点击:[]

(呼职院发〔2009〕21号)

为适当地解决学院教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参照国家、自治区等有关部门对此问题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我院工作满1年的固定教职工,与配偶及父母不居住在一起,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亲属的待遇。

二、学院教职工应当安排在休假期间探亲。

三、教职工探亲假期

1.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1次;

2.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予探亲假1次;

3.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予探亲假1次;

四、学院教职工探亲路费按下列标准报销

1.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车票费。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可报硬席卧铺费。

2.乘轮船的,报4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3.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销,应由教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4.教职工探亲时,原则上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教职工自理。

五、学院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院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院负担。

六、教职工探亲路费报销的程序及所需的材料。

凡符合学院探亲条件的教职工,其往返路费可按照有关标准给予报销。报销时,教职工须持有关票据凭证及探望对象所在地派出所等户籍部门开具的户籍证明,经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并报学院计划财务处核算有关费用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审批。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9年3月25日

上一条:教职工生育保险报销所需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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