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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呼和浩特市直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

2011-12-02 00:00  点击:[]

来源:呼和浩特人事人才网

第一条 为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切实解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市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2006年后经市编制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核准新进的聘用人员(市编制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核准未列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的新进人员除外)。自收自支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一律按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不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聘用人员共同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领导和组织呼和浩特市直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养老保险工作。呼和浩特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养老保险业务。

第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新进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集。事业单位及新进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实行单独管理、单独核算、封闭运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六条 事业单位及新进人员应按月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新进人员个人缴费第一年第一个月以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第二月起以本人上月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第二年起,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以全部新进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高于上一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上一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个人缴费比例为8%,由个人承担;单位缴费比例为12%,资金来源按财政供给方式解决。新进人员的个人和单位缴费比例根据国家、自治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的进度逐步提高。

第七条 从缴费之月起,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聘用人员缴费工资基数8%的标准,为新进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进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按照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利息。

第八条 新进人员的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新进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时办理退休手续。养老金标准待国家、自治区出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后,按规定标准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凡未及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上述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应按本办法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为聘用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中遇到的问题,由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办法,启动本地区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上一条:《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修订)》及相关配套文件 下一条:《教职工探亲待遇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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