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学生宿舍是学生生活、学习的场所,为了加强管理,保证学生有良好的住宿环境,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住校生每年按照规定向学校缴纳住宿费后,由学生处宿舍管理科统一安排住宿,并于2周内完成住宿注册登记。
第二条 住宿学生必须按照统一安排的房间和床号住宿,不得私自调换。如确需调换,必须向所在二级学院学生科申请,并报宿舍管理科批准后,方可办理调换手续。
第三条 住宿学生应遵守宿舍作息时间:早6:30开门,晚(夏季)23:00、(冬季)22:30锁楼门,23:00熄灯。夜间晚归必须事先向值班人员说明事由,入楼后经登记后方可上楼。
第四条 不得留宿外人,违者将予以通报批评或其他纪律处分。
第五条 住宿学生不得随意在校外住宿,确需外宿者,应向辅导员(班主任)讲明情况,履行请假手续,并在宿管科备案后,方可外宿,要按时返校和销假。住宿学生不得在校外租房。
第六条 男女生不互串宿舍。确需进入对方宿舍找人时,应向值班人员(或门卫)说明情况,在值班室等候叫人,不得擅自入楼。
第七条 住宿学生要服从值班人员及门卫的管理。
第八条 住宿学生要自觉爱护公共财物,不擅自搬挪拆卸宿舍楼内的各种公共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第九条 注意节约水电,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宿舍内严禁私拉电线、乱接电源,严禁使用各种灶具及电热器,一经查出没收器具并给予相应的处分。造成损失者,除赔偿外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者,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为保证人身安全,住宿学生应注意消防安全,做好防火、防盗、防事故的应急处理准备。发现问题及时向值班人员和保卫处汇报。
第十一条 严禁在宿舍内点蜡烛,严禁在室内、走廊及其它公共场所燃烧物品;不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爱护楼内的消防器材。
第十二条 住宿学生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及贵重物品。宿舍无人时要锁门关窗,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钥匙(不得将钥匙放在门框上),如有丢失应及时向值班老师和宿舍长说明情况,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住宿学生要自觉遵守生活秩序,维护和谐的生活环境。不在楼道内大声喧哗、打闹或进行体育运动;严禁猜拳行令、酗酒闹事和赌博,严禁饲养宠物,严禁从事迷信活动。
第十四条 遵守作息制度,按时起居。午休和晚上熄灯后不进行打牌、喝酒、聚会、吹拉弹唱等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第十五条 严禁在宿舍内经商,包括出售电话卡、衣物、化妆品等。
第十六条 建立卫生值日制度,每室每日应安排1名学生值日,由宿舍长督促检查。
第十七条 住宿学生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室内外卫生,自觉整理内务,室内物品摆放整齐;不随地吐痰,不在公共场所吸烟,不乱扔杂物,不往室内及走廊内泼水,不在墙壁上涂写刻画或随意张贴。垃圾按指定时间送到指定地点或倒入走廊放置的垃圾桶内,之后由保洁人员清运,禁止向门外或窗外倒垃圾或泼水。
第十八条 住宿学生应主动配合学院有关部门安排的卫生、纪律、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假期间宿舍楼实行封闭管理,所有住宿学生未经许可不得私自进入宿舍楼。
第二十条 学生在宿舍内(住宿期间)的行为表现将记入个人生活档案,并通知所在学院,作为综合测评、奖学金评定及其他各项评优、推荐、资助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处宿舍管理科负责学院学生宿舍的管理工作,所有住宿学生务必严格遵守宿舍管理制度,服从统一管理,积极主动配合工作。
第二十二条 凡取得我院学籍的新生,第一学年入校时办理住校手续,并向学校缴纳住宿费、自愿缴纳行李物品费。
第二十三条 新生应在宿管科安排的房间、床位住宿,不得擅自调换。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宿舍内的公共设施及配发物品由宿管科与新生宿舍长核准无误后,双方登记并签字,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在规定时间内由各班与宿舍长将钥匙收齐,并将室内公共物品清点完毕后,联系宿管科审验,经审验无误盖章后,学生方可离校。
第二十六条 毕业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将个人所有物品带走,腾空房间,柜橱。否则,宿管科将统一组织清理,并按有关规定处理遗留物品。
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如需返校进入宿舍楼,必须经学生处宿管科同意,并向门卫值班人员说明情况,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1.凡不按时交宿舍房间钥匙者。
2.宿舍内公共物品有损坏,不按规定照价赔偿者。
3.欠缴住宿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