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 表 须 知
一、此表适用于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作为学生申请处分撤销的主要鉴定依据。
二、谈话记录由系(部)指派老师,在处分生效后一周内进行第一次谈心谈话,后续每3个月进行一次,直至处分撤销。
三、学生思想学习汇报须手写,并且内容真实。
四、跟踪教育考核班级意见由班级团支书和班长共同签字,跟踪教育考核二级学院意见由学院党总支(支部)书记填写并加盖学院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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