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2019年修订)
第一条 为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鼓励学生勤奋学习、修身养性,在德、智、体、美等综合素质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件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评对象
我院注册学习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二、三年级)、五年制专科(后两年)。
第三条 评选条件及原则
(一)一等奖学金的基本评选条件是各科考试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各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学生诚信度达到A级,并有突出表现。
(二)二等奖学金的基本评选条件是各科考试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各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学生诚信度达到B级,并有突出表现。
(三)三等奖学金的基本评选条件是各科考试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各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学生诚信度达到B级,并有突出表现。
第四条 评选原则:
(一)奖学金的评选必须向学生公开,评定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可同时获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不可同时获得,可选择最高奖项。
第五条 有下列现象者不得参评:
(一)年度内有考试不及格课程者;
(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与体育课成绩不合格者;
(三)年度内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四)恶意拖欠学费者。
第六条 比例及金额
(一)一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0.5%评定,每人3000元/学年。
(二)二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每人2000元/学年。
(三)三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3.0%评定,每人1000元/学年。
第七条 评审发放
(一)奖学金评选工作按学年评选,学生工作处负责全院奖学金评审的组织、协调和材料审核及报销工作。各二级学院、部由分管领导负责,学团科科长组织辅导员、班主任实施。
(二)对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学院将撤回已发奖金,并予以相应处分。
第八条 本办法至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呼和浩特职业学院院级奖学金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