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内财教字[2016]1588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负担,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五年制专科(后两年)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奖励金额:
(一)国家助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平均3300元。
(二)按认定标准设置为一档特殊困难、二档困难、三档一般困难3个档次。一档每人每年4300元,二档每人每年3300元,三档每人每年2300元。(各二级学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档次和比例)。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全日制普通本专科、五年制专科(后两年)的学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爱护公物;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生活俭朴;不迟到早退,无无故缺课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和各项课程设计;
(五)同等条件下,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较前者优先;
(六)积极参加学院、二级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参评学生必须是评审当年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学生工作处依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名额和预算,拟定评选通知,并在校园网上公布。各二级学院、部按照通知要求,作好相应的宣传、申请、评选工作,确保评选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二) 每年 10月1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在校园网学生工作处下载)。各班级贫困生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并按评选通知的要求,在申请者中进行等额评选,确定入选名单及档次;二级学院初审后合格后公示5个工作日,报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在校园网统一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最终确定受奖助学生名单,并将通过复审的获助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选结果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备案。
(三)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国家奖学金。
第四章 助学金管理与执行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部需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本办法要求,制定相应的评选细则。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严格按照有关流程组织实施,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当年的评选资格,已经取得者,追回其助学金: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及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学金者;
(二)有挥霍浪费、吸烟酗酒等行为之一者;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团纪、校纪处分者。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与监督
第九条 资助资金划拨至学校账户后,学校通过电子转账形式,于春、秋两季分两次将助学金发放给获助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