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办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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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办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各院、系:

2007年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工作已经开始,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学贷中心要求,现将相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对象、额度和条

(一) 申请贷款对象

我院06、07级全日制普通专科生在校贫困学生,均有资格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可填写《贷款审批表》。已开展生源地贷款地区的学生原则上不予办理。

(二) 申请贷款额度

每人申请贷款金额=本学年学费、住宿费,每个人的贷款总金额控制在5000元。

(三)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 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 诚实守信,无酗酒、吸烟等不良嗜好或消费习惯;

5. 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6. 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

7. 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8. 本学年没有其它贷款(包括生源地贷款);

9没有身份证的学生不予办理。

二、填写《贷款审批表》要求

(一)所有需要填写内容一律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要求字迹清楚准确。

(二)“学生类别”和“户口类别”分别选择相应的内容打勾。

(三)“考生号”为本人高考准考证号,姓名、学号、身份证号和考生号必需准确无误。

(四)“学费、 住宿费”按照当年学校收费标准填写。

(五)“贷款期限”暂不填写。

(六)“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民政部门关于贷款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按指定格式,寄回申请贷款学生原籍办理。

(七)申请贷款学生的《贷款审批表》(一式两份)由各院、系、部和学校各保存一分。

三、其它要求

1. 请各院、系、部尽快将此通知传达到每一位学生,同时对此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工作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确保贷款学生各项信息准确无误。

2. 请各院、系、部对贫困生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在详细了解、认真核查的基础上,于10月23日前将贷款人数报学生处129室。

学生工作部

2007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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