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全日制专科、五年制专科(后两年)学生中品学兼优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我院受资助学生比例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比例确定,等额评审。
三、申请条件
1、全日制普通专科(二、三年级)、五年制专科(后两年)的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爱护公物,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生活俭朴;按时上下课,无无故缺课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和各项课程设计;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优秀。
四、申请与评审
1、每年10月1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呼和浩特职业学学院国家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在校园网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下载),所在(系)院初审,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
2、各系(院)按照国家奖学金的名额进行评选(名额见附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3、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五、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1、国家奖学金划拨到位后,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由系(院)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当年的评选资格,已经取得者,追回其奖金及获奖证书:
(1)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及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学金者;
(2)有挥霍浪费、吸烟酗酒等行为之一者;
(3)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团纪、校纪处分者。
六、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奖学金申请表.doc
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xls
国家奖学金审批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