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 发布时间:201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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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为了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全日制专科、五年制专科(后两年)学生中品学兼优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申请条件

1、全日制普通专科(二、三年级)、五年制专科(后两年)的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爱护公物,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生活俭朴;不迟到早退,无无故缺课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和各项课程设计;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优秀。

6、积极参加学院、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7、参评学生必须是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申请与评审

1、每年 10 月1 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在校园网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下载)。所在系(院)初审,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

2、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五、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1、国家励志奖学金划拨到位后,学院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发放给学生,并由系(院)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当年的评选资格,已经取得者,追回其奖金及获奖证书:

(1)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及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学金者;

(2)有挥霍浪费、吸烟酗酒等行为之一者;

(3)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团纪、校纪处分者。

六、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xls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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