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进校企合作,支持我院教育事业,鼓励学生全面发展,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规范资金管理与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林江慈善助学金”设立宗旨
设立”林江慈善助学金”旨在树立企业良好社会形象,引领其他个人及社会团体关心教育事业,关注贫困学生;激励大学生树立责任意识和成才意识,努力学习专业理论,刻苦钻研,积极实践,为将来服务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林江慈善助学金”设立方法
“林江慈善助学金”首期设立期限为三年(2012至2014年)。从2012年开始,内蒙古林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贫困学生的学习成绩,择优对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的贫困学生颁发助学金。每年评选24名贫困学生,每人资助5000元。
三、“林江慈善助学金”管理机构
成立“林江慈善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助学金授予范围的界定、申请人资格审核和组织发放等相关事宜。由内蒙古林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慈善总会、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学生处、团委、计划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四、“林江慈善助学金”评选要求
1、评选范围
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五年制专科(三年)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资助名额及标准
每年从贫困生中择优评选24名学生,每人资助5000元。
3、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纪受处分记录;
(3)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勤奋学习;
(4)在校学习期间成绩优异,社会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各方面表现良好;
(5)参评上一学年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居本班前10(一年级学生参照高考成绩),且无补考、重修科目;
(6)符合当学年学校、学院制定的具体评选条件和要求。
(7)参评学生必须是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评选程序
(1)“林江慈善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年10月由院学生工作处根据本管理办法下发评选文件。
(2)同一学年内,获得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可申请此助学金。
(3)各学院依据本管理办法和评比文件,结合本学院具体情况,评选符合条件的学生,按要求填写《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林江慈善助学金”申报审批表》,所在二级学院初审后,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处。
(4)院学生工作处汇总各学院申报材料,报“林江慈善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每年11月由学院统一颁发助学金。
五、管理和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当年的评选资格,已经取得者,追回其助学金:
(1)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及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助学金者;
(2)有挥霍浪费、吸烟酗酒等行为之一者;
(3)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团纪、校纪处分者。
六、其他
(1)本管理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2)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时起执行。
附件:《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林江慈善助学金”申报审批表》
内蒙古林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慈善总会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
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林江慈善助学金”申报审批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