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职业学院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 发布时间:201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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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1.具有中等职业类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牧区户籍的学生和(旗)县镇非农牧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高专类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牧区户籍的学生和(旗)县镇非农牧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三、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烈士子女、单亲贫困家庭学生、农村绝对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学生、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优先资助。

四、申请与评审

1.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学院将《内蒙古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并递交《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2.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办法,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各二级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各二级学院将《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报至我院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上报相关机构。

3.各二级学院学生科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建立资助学生档案制度,将有学生本人和班主任签字的助学金发放凭证分年度登记造册,保存3年备查。

五、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各二级学院的院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本院中职生或五年制专科生的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

2.学院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3.各二级学院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3.呼和浩特职业学院中职类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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