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大学生城镇医疗保险报销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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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大学生城镇医疗保险报销工作的通知

二级学院部:

根据呼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告知书规定,为了方便居民就诊结算,减少住院费用垫资,杜绝“跑腿”报销现象,从2016年9月1日起,呼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在各定点医疗机构开通住院就诊网络即时结算,各旗县区医保经办机构不再手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

一、疾病和意外伤害住院相关手续

1.病情诊断书;

2.用药明细(电脑打印的);

3.住院费总缴费收据4.住院病例复印件。

二、意外伤害住院医保科审批相关手续

意外伤害住院的学生必须到呼和浩特市医保科办理以下相关手续:

1.学生意外伤害住院审批表(新城区政府一楼大厅医保科审批);

2.转外地住院备案审批表(新城区政府一楼大厅医保科审批);

3.非定点医院备案审批表(新城区政府一楼大厅医保科审批);

4.身份证复印件;

5.学生缴费凭证复印件(学院盖章);

6.学生参保证明(学院盖章);

7.学生参保花名册(学院盖章)内蒙古银行存折复印件;

8.凡是在呼和浩特市、区以上的国家公历医院疾病和意外伤害住院看病(必须住院治疗,门诊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必须出示城镇医疗本,直接在就诊医院报销。出院后报销者一律不予报销。

9.意外伤害住院的学生必须到呼和浩特市医保科办理(学生意外伤害住院审批表)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1.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

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致伤进行治疗的;

3.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其他违反行为致伤的;

4.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就诊治疗的;

5.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6.各种健康体格检查、入学体检的;

7.近视眼矫正术的;

8.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9.各种有价疫苗及接种费;

10.治疗先天性残疾的;

11.按规定其它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四、转院的具体程序

由转出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院意见,并且经呼和浩特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备案后方可转院。未经审批或者越级转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五、参加城镇医疗保险生效期

每年的10月——12月为集中办理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标准核对和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时间,从缴费之日起开始计算缴费年限,从缴费的下个月起开始享受居民医疗保险相应待遇。

呼和浩特城镇医疗保险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政府一楼大厅医保科

医保科电话:0471—6218616 6218906

咨询: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学生处 学生教育科

咨询电话:0471—6586215

附: 大学生城镇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一、 三级甲等医院:

1、 国际蒙医医院

2、 内蒙古第四医院

3、 内蒙古中医医院

4、 解放军253医院

5、 医科大第二附属医院

6、 内蒙古妇幼保健医院

7、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 医院

8、 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二、三级乙等医院

1、内蒙古精神卫生中心

2、内蒙古武警总队医院

3、医科大附属人民医院

4、呼市第一医院

5、呼市第二医院

6、呼市中蒙医院

三、二级及以下医院

1、新城区医院

2、回民区医院

3、赛罕区医院

4、玉泉区医院

5、赛罕区第二医院

6、朝聚眼科医院

7、弘济中医风湿病医院

8、玛拉沁医院

9、东风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0、呼市精神康复医院

11、新世界眼科医院

注:2015级的学生看病时需到学生处教育科找芦广林老师领取城镇医疗本及住院看病相关材料

芦广林联系电话:13191412090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学生处

201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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