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管理,确保学生安全,方便各二级学院做好相关工作,我们将学生擅自离校和夜不归宿的有关规定摘录如下,供各学院在工作中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4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夜不归宿……。”该法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容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24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该法第20条还规定:“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2005年9月1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9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1992年4月15日,国家教育委员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第23条规定:“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学校可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除名。”第24条规定:“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3条规定:“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学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对学生晚归、夜不归宿等行为也有明确的规定。
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