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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制度(修订)

2024-07-08 16:36 来源: 阅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 作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 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我院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 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2020〕13 号《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 育的重要载体,是我院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 特长,在学院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 生团体。我院学生社团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

第三条  我院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 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 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团委履行学院学生社团工作的主要管理职能,设立社团管 理部,由团委分管老师负责,切实承担起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奖惩办法等工作。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四条  社团数量不超过在校学生总数的 4‰。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 20 名以上本院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 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 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是 与社团业务相关的院内行政职能部门、系(部)党团组织或院内学术科研机构;

(四)有至少 1 名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 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经费使用、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五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材料包括社团成立拟任负责  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指导教师确认书、 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以及社团章程草案等。填写《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注册表》(见附件 1)。

第六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员 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经费使用、有无违纪违规等。

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学 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对运行情况良好的社团,可在评奖 评优、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适当的表彰激励。对年审不合格的 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 3 至 6 个月,整改期间 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按要求填写《呼和浩特 职业学院社团信息统计表》(见附件 2)、《呼和浩特职业学院 社团成员信息表》(见附件 3)、《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学生社团 变更申请表》(见附件 4)、《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注销申请表》(见附件 5)。

第七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 20 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在同一学校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学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院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八条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院建立特 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 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分管共青团工作领导批准。

第九条  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  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条  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由团委牵头组织各相关部 门负责人及学生社团业务相关领域专家成立学生社团建设管  理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  核。评议委员会负责人由分管共青团工作的领导担任。评议审 核结果须提交学院党委核准后方可执行。原则上在把控质量的前提下,促进学生社团精品建设、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团委要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排查工作。对于 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要依 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于院外人员未经学院许可,滥用、冒用学 院名称(包括学院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 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院内外开展非法活动 的,除对其院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还应运用法 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院和学生权益。

第三章  指导教师要求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社 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 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 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等。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为本院在职在岗教职工, 持有教师资格证,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 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第十四条  建立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机制,按照个人申 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指导教师库,并在教师库 内选聘指导教师。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 须为中共党员。鼓励选聘高水平的思政课教师担任思想政治类 社团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实行聘任,每个聘期为 1 年。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 2 个学生社团。

第十五条  加强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评价考核与激励。将 指导教师纳入学院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 度。每周二校园文化活动时间,原则上为社团培训指导时间, 指导教师工作量按照 2 课时/次计入非直接教学工作量。每学 期不超过 30 课时。并将指导学生社团情况纳入教师思想政治 工作和师德师风表现中。对考核优秀的指导教师在绩效工资、 职称评聘、评奖评优中给予政策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要依规解除聘任。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六条  充分保障学生社团成员权利。所有学生社团成 员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本院在读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 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经费使用,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 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 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  校纪校规等问题。社团成员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 2 个学生社团。

第十七条  完善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制度。拟批准成立 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 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社团管理部组织 机构人员名单,须报送到学院团委,团委将名单反馈给所在系 (部)确认符合要求者,经团委公示后,方能生效;各社团负 责人换届参照以上执行,换届时必须做好工作交接。团委社团 管理部负责建立和整理社团档案,由各社团负责人提供有关社团活动建档材料。

已注册的学生社团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  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 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十八条  加强学生社团政治引领。具备条件的学生社团原则上应建立临时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团支部一般不发展团员,不收缴团费,不选举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十九条  健全学生社团骨干遴选机制。学生社团负责人 候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学习 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 50%以内。学生社团负责人通过提  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选举产生。思 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 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社团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学院团委备案。

第二十条  强化学生社团骨干评价激励。制定全面客观、 科学有效的学生社团骨干评价考核办法,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 导向的荣誉激励机制,引导学生社团骨干全心全意为社团发展 服务,为社团成员成长助力,在社团工作的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  鼓励学生社团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  团章程广泛开展社团活动。积极创新载体形式,充分利用新媒  体技术,不断增强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活动前两周提交《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社团管理部活动报备表》(见附件 6), 须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  后方可开展。并填写《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活动登记表》(见附件 7)。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 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 和言论。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建立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须  报团委,由团委汇总统一报宣传统战部审核备案。建立内容把 关机制,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

第二十四条  加强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开展活动的规范管 理和分类指导。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活动,要坚决 及时制止。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学生社团,要视情节 严重,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在校期间受到校纪 校规处分的、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对社团被 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不得再担任社团负责人。

第六章  强化领导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党委把学生社团工作纳入学院思想政 治工作和共青团工作整体格局进行谋划部署,定期听取学生社团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第二十六条  团委要切实承担起学生社团建设发展、统筹 管理的相关职责,对全院学生社团建设发展进行研究规划,制 度性研究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骨干遴选及考核等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推进党的领导具体化。

第二十七条  各社团业务指导单位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  展的主体责任,担负对所负责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和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院鼓励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在经费、 场地、设备、条件、制度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按照平均每年 每生不低于 20 元的标准设立学生社团活动专项经费(包含在 学生活动经费中),支持学生社团活动正常开展,并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院外资助,不收取成 员会费。确有资助需要的,要加强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性审 核,并将各项资助经费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学生社团解散或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团委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注册表

2.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社团信息统计表

3.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社团成员信息表

4.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学生社团变更申请表

5.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注销申请表

6.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社团管理部活动报备表

7.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活动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