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志愿者队伍建设,促进志愿者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推动我院志愿服务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中青发〔2019〕23号)、《教育部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推进青年志愿服务工作改革发展的意见》(中青发〔2018〕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志愿者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和社会责任感,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而以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学院和他人提供服务的学院在籍学生。
第三条注册志愿者是指按照本制度的程序,在“志愿北疆”平台注册的学生志愿者。成为注册志愿者后,可参与志愿服务,享受专业培训、服务认证、权益保护、表彰激励等。
第四条志愿者组织是指学院各级依法成立、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团体并在“志愿北疆”网络平台注册并由学院团委统一管理的服务队。
第二章招募与注册
第五条志愿者组织可采取公开招募与定向招募相结合、经常性招募与阶段性招募相结合、面向个人招募与面向集体招募相结合等方式开展招募工作,建立健全高效便捷的志愿者招募机制、稳定通畅的志愿者招募渠道。(一)志愿者组织可根据志愿服务项目需求情况,通过学院新媒体平台、学院官网、广播等多种形式向全院公开发布有关志愿者需求数量、岗位要求和报名方式等招募信息,并在“志愿北疆”平台发布任务,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创造便利条件。(二)志愿者组织可深入各系(部)、班级,有针对性地开展志愿者招募工作,吸引和动员热心公益的广大学生,特别是专业与志愿服务工作内容相近,就便加入志愿者队伍,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六条申请成为注册志愿者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二)学院正式在籍学生。(三)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四)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志愿北疆”服务平台为全院统一的志愿者注册网络平台。各志愿者组织应建立健全注册志愿者档案管理系统,实现网上注册和管理,促进注册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第八条志愿者注册程序如下:(一)凡符合志愿者注册条件并志愿从事志愿服务的学生,手机下载“志愿北疆”APP,找到所对应的系(部)根据信息提示进行注册即可。(二)在平台成功注册的志愿者,以系(部)为单位统一填报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志愿者注册登记表(附件1),并加盖公章,上报至学院团委报备。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二)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五)请求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六)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七)对志愿者组织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八)要求志愿者组织出具参加志愿服务的证明。
(九)申请注册注销志愿者身份。
(十)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相关信息,如有信息变更及时联系修改。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的义务,完成志愿服务。
(四)自觉维护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和声誉。
(五)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七)保护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八)不得向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索取、变相索取报酬。
(九)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十)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四章管理与服务
第十一条在学院团委领导下,各系(部)团总支负责本单位内志愿者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给予积极配合并进行业务指导;各系(部)志愿者组织对志愿者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加强日常管理,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保障与支持。
(一)鼓励志愿者使用统一标识,提倡各类志愿者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统一标识,亮出身份。
(二)各系(部)志愿者组织可定期或在重大活动时组织新注册志愿者进行宣誓。
(三)志愿者的培训工作主要由各系(部)志愿者组织负责。对于新注册的志愿者,可通过初次培训、阶段性培训和临时性培训等方式,进行权利义务、服务理念、服务态度、服务技能等方面的基础性培训;对于骨干志愿者可通过集中轮训、参观学习、经验交流、考察观摩等方式进行专业服务技能、项目管理方法等方面的重点培训,不断加强和改进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应坚持自愿和力所能及的原则。
(五)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或组织者提供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证明,志愿者组织予以认定并记录,作为对志愿者评价认证和激励表彰的主要依据。
(六)建立健全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互助服务、返还服务等制度。把提供志愿服务与优先享受志愿服务结合起来,在志愿者本人需要帮助时,可优先得到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志愿服务。
(七)对拒不履行义务或在志愿服务过程中由于未遵照相关规定而对服务对象、志愿者组织或其他志愿者造成损害的,视情节轻重,可对其进行警告、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八)志愿者组织应落实和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利用“志愿北疆”平台领取志愿者服务保险。
(九)志愿者组织在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公布与志愿服务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明确告知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重大活动志愿服务和应急志愿服务中,由志愿者组织或接受服务的组织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经常性志愿服务中,有条件的志愿者组织可根据需要,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十)志愿者可在志愿者组织的指导下参加管理工作。志愿者组织应当发挥志愿者的能动性,探索志愿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的需求对接机制和项目管理机制,实现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和群众接受志愿服务的便利化。
(一)学院团委授权的志愿者组织对需要进行的志愿服务需求进行调查和评估。在调查评估过程中,要突出重点,关注在校师生及民生领域的日常需求,关注弱势群体;按照“服务对象所需、志愿者所能”的原则,提出志愿服务需求计划,开发志愿服务项目,及时向全院学生公开发布,吸引志愿者广泛参与。
(二)鼓励志愿者根据自己的特长和意愿,组成项目小组。根据需求计划,自主认领服务项目,在各类志愿者组织的统筹安排和合理调配下,为服务对象提供志愿服务,实现志愿服务
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对接。
(三)认领项目确定后,各项目小组要在志愿者组织的指导下,设计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服务项目的总体目标、职责分工、实施步骤和评估监督等要求,并按照项目方案分步组织具体实施,保证志愿服务活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四)志愿者组织可依托服务需求相对集中的社会公益机构,通过签订协议、命名挂牌等形式创建志愿服务基地,探索建立志愿者经常性、就近就便开展志愿服务的有效机制。
第五章表彰与激励
第十四条建立全院志愿者星级认证制度。注册机构根据志愿者服务的时间累计及服务评价情况,认定其为呼和浩特职业学院一至五星志愿者。
志愿者注册后,每年度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50小时、100小时、150小时、200小时、250小时,可分别认定为“呼和浩特职业学院一星志愿者”“呼和浩特职业学院二星志愿者”“呼和浩特职业学院三星志愿者”“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四星志愿者”“呼和浩特职业学院五星志愿者”。由负责安排参加活动的志愿者组织或志愿者个人提出申请,由对其进行注册的志愿者组织进行认定,认定结果由各系(部)志愿者组织定期报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团委备案。
第十五条逐步完善以精神激励为主的志愿者表彰激励机制。
(一)学院团委每年组织开展优秀志愿者、优秀志愿服务项目、志愿者工作突出贡献集体与个人等评选表彰。
(二)引导和鼓励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内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开展相关评选表彰活动,评选表彰的结果应按相关程序报送团委备案。
(三)根据志愿服务类别、活动时长,由活动实施单位统一在第二课堂存扣分。
第六章补助标准第十六条学生误餐补贴的适用范围:
(一)校内活动
学生在校庆、迎新、校级运动会、校级文体赛事活动中担任志愿者工作任务的,因工作需要无法按时就餐的。
(二)校外活动
由学院领导批准,统一选派参加志愿活动,如春运服务、大型赛会服务等,活动方未提供正餐的。
第十七条学生志愿者参加活动的,组织方须填报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学生志愿服务审批表(附件2),由团委统一审核,按照审定的结果选派志愿者。
第十八条误餐补贴标准为学生志愿者每人每餐20元(含水)。
第十九条参加活动的学生志愿者必须按要求统一乘坐活动方提供的交通工具或校车,校车由活动组织方向后勤管理处公务用车服务中心申请;如果以上两种交通工具都未提供的,对学生志愿者按照乘坐公交车的标准予以交通补贴。
第二十条误餐补贴、交通补贴由组织方按照学院计划财务处的要求制表,统一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卡账号中。
第二十一条误餐补贴、交通补贴从活动组织部门经费列支。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制度由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团委负责具体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志愿者注册登记表
2.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学生志愿服务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