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为了进一步规范团员团费收缴及管理工作,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青办发〔2016〕1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团组字〔2020〕3号)为依据,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团组织须加强团费管理,严格履行团费使用审批手续,坚持勤俭节约原则,规范合理使用团费。
第二章团费收缴标准、时间
第一条学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
第二条有工资收入的团员,每月以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税后)为基数,分档缴纳团费: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者,交纳3元;2000元以上(含2000元)者,交纳数为收入数乘以2‰后按去尾法取整(即直接去掉小数点后的数值。如:工资收入为5000元—5499元者,交纳10元)。最高交纳20元。
第三条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第四条团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团组织交纳团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团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团支部研究,报团总支汇总并由学院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者免交团费。每次申请少交或免交团费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六条团员从团支部大会通过其为团员之日起交纳团费。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七条鼓励保留团籍的专(兼)职团干部自愿交纳团费。
第八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其所在团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团组织按照《团章》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处理。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九条每年10月开展团费收缴工作,各系(部)团总支填写相关表格(详见附件1)做好登记,按时完成此项工作。
第三章团费使用
第十条团费只能用于团务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
第十一条每年12月各系(部)团总支须上交年度团费收支报告及相关票据,团委将对该年度团费使用情况予以审核。
第十二条团费的具体适用范围包括:
(一)开展团内培训;
(二)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其他学习资料;
(三)购买团旗、团徽和其他团务用品;
(四)表彰先进基层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
(五)补助生活困难的团员、青年;
(六)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团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
基层团组织设施;
(七)基层团组织开展活动。在遵循团费使用以上七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团费中列支:
1.教育培训团员团干部和入团积极分子、基层团干部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2.开展“三会两制一课”、主题团日活动、仪式教育、团组织换届以及团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3.团内表彰所需费用。
4.修缮、新建基层团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5.支持基层团组织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直接参加人员购买物资、药品、必备生活保障和交通保障等费用。
6.慰问、补助困难团员以及因公牺牲团员。
7.编印团员团干部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团志愿书、团员证、团员档案、团支部工作手册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团旗团徽等费用。
8.团的信息化建设所产生的软硬件设施购买、信息系统开发运维、业务培训、宣传推广等费用。
9.共青团宣传思想文化产品制作费用。
10.支持少年先锋队开展组织建设、实践活动等所产生的费用。
11.团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学院团委所收缴的团费上交学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支出团费须执行学院财务工作制度。团委不得减免基层组织上缴比例和金额,支持基层团组织工作一般以专门项目方式进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团委负责解释。
附件:《团员缴费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