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不断向党组织输送新生力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实施办法和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党组织赋予共青团的光荣职责,是团组织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途径。应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各级团组织首先要抓好自身建设,要不断规范、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团的组织建设,增强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为开展“推优”工作夯实基础。
第四条 要从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培养“四有”新人的要求出发,有领导、有计划地开展“推优”工作,做到早选苗、早培养,为不断壮大学生党员队伍奠定基础。
第五条 “推优”工作必须坚持成熟一个、推荐一个的原则,确实保证“推优”质量,防止片面追求推荐数量,禁止突击推荐、流于形式。
第二章 “推优”的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推优的对象为28周岁以下的优秀团员。
第七条 推优的条件是:
1.递交了入党申请书。
2.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能认真学习政治思想理论和党的知识。
3.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4.入党动机端正,有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坚定信念。
5.能严于律己,在学习、生活和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6.能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7.关心集体,团结同学,思想、工作、学习表现得到同学们认可,受到好评。
8.在各级党校、团校获得优秀学员称号的团员优选考虑。
第八条 为了保证推优的质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得作为推荐对象:
1.综合素质测评班级名次不过半的;
2.没有获得上年度的奖学金的;
3.受过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4.支部推荐程序不符合要求的;
5.支部内有不少于10%团员反对的。
第三章对团员中的入党申请人的培养、教育
第九条团组织要把加强对团员的思想教育,把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作为一项基础性的重要工作常抓不懈。通过教育,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不断壮大团员中入党申请人队伍。
第十条 党团组织要做好对要求入党团员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对申请入党的团员的思想教育要以党校、团校为阵地,立足团员思想实际,着重对团员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知识等的教育,使广大团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念不忘。团支部对要求入党的团员要逐个建立档案,注意发挥他们在团内生活中的作用,至少每半年对他们在团内生活中的表现进行一次考察,并把考察情况及时向党组织汇报。对要求入党的团外青年,要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培养,条件成熟时,应及时把他们吸收入团。党支部要指定专人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考察,党支部至少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表现情况进行一次考察。
第十一条 团的支部委员会要经常向党支部了解团员青年申请入党的情况。党支部要定期向团支部通报申请入党的团员青年情况。
第四章培养对象的推荐、考察
第十二条 “推优”工作程序是:召开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的情况,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对象,团支部委员会在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填写《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推荐表》,经团总支审核后,报学院团委审批。各团总支要建立推优档案。
第十三条 学生班级团支部一般每学期进行一次“推优”。
第十四条 党支部在收到团组织的推荐材料后应及时加以研究,并把研究结果及时反馈给团组织。对被推荐的优秀团员,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培养或发展对象。对被列为培养或发展对象的优秀团员,党组织要加强对他们的培养、教育,条件成熟时,要及时吸收入党。
第十五条 推荐对象因毕业分配、升学、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其考察材料应随同档案一起转到新的单位所在党、团组织。
第五章“推优”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推优”工作要在党总支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党支部要帮助和支持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把“推优”工作作为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党总支要定期召集专题会议,讨论研究“推优”工作,不断加强对“推优”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考核、有表彰,对“推优”工作开展不力的团支部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组织人事处要加强对共青团“推优”工作的指导,帮助团组织建立、完善各种“推优”工作制度,把“推优”工作作为检查发展党员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在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组织人事处和学院团委。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推荐表》
共青团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委员会
二○○四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