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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委员会团员证管理制度

2007-06-24 20:32 来源: 阅读:

共青团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委员会

团员证管理制度

第一章 团员证

第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是团员团籍的证明。团员证封面为墨绿色,象征着青春和朝气和蓬勃的青年运动,封面上方印有红色烫金团徽,象征着共青团是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团员证内容包括:团员自然情况、团籍注册、团的组织关系接转,团员荣誉记载、超龄离团、备注等栏目,并附有团费收缴卡。

第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的基本功能:(一)证明团员的政治身份;(二)转接团员组织关系;(三)方便团员参加团内活动;(四)记载团员获得的团内奖励;(五)进行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六)作为团员参加团内民主选举和表决的资格证明;(七)作好团员超龄离团后的永久纪念。

第二章 团员证颁发

第三条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作为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团员证颁发单位。

第四条 团员证需经院校团委统一编号,贴有本人照片,加盖骑缝钢印方为有效。

第五条 团员证编号用阿拉伯数字按团总支顺序安排。前两位数表示团总支;后五位数字是该单位团员证的顺序号。团员证编号一经确定不再变动;转入我院的团员,其团员证原编号也不再改动。

第六条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团总支的新颁团员证编号顺序是:

数学系:0100000 物理系:0200000

化学系:0300000 生物系:0400000

体育系:0500000 中文系:0600000

政史系:0700000 外语系:0800000

美术系:0900000 计算机应用系:1000000

音乐系:1100000 法律系:1200000

教育系:1300000 管理工程系:1400000

建筑工程系:1500000 初等教育学院:1600000

第七条 团员证的颁发对象必须具有团籍。根据团章第一条规定,下列人员具有团籍:

(一)履行团章规定的手续入团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

(二)担任团的各级领导职务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三)在团的各级领导机关直接从事团的业务工作的党员干部。

(四)28周岁以下的中共党员或预备党员。

(五)被团的代表大会或代表大会正式确认为团的委员会候选人,或上一级团的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六)因特殊需要,经团的各级代表大会或县级以上委员会批准或认定,具有团员资格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八条 新团员被院团委批准入团后,院团委应通过郑重方式向其颁发团员证。

第三章 团员组织关系及档案转移

第十条 团员证是团员组织关系的凭证。在全国范围内各团总支均可以向机关、企业、乡(镇)、村、学校等基层团委及地方各级团委、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通过团员证直接相互转接组织关系。

第十一条 各团总支、直属团支部在发展新团员和转出或转入团员组织关系时,应填写相应的《发展新团员转入组织关系年度登记表》或《团员转移、注销年度登记表》,在转入或转出半月内,报院团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二条 团员因毕业分配,工作、学习单位或居住地区变更时,需持团员证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超过半年未转移组织关系者,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十三条 转出和接收团员组织关系时,应在团员证“组织关系接转”栏内填写转出、转入组织关系时间,注明团费收缴情况,并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 团员临时外出不转移团的组织关系,凭团员证证明团员身份。

第十五条 团员因公、因私出国,团员证不得随身携带出境。团员因公出国时间在半年以上的,由派出部委或单位将其团员身份通知到使、领馆或其他驻外机构中的党团组织;团员因私出国,团员证应交由所在团总支保存。回国后,经审查符

合团员条件者,可恢复其团的组织生活,将团员证发还本人。

第十六条 团员凭团员证转移组织关系时,其团员档案(入团志愿书等)应与人事档案一并转移。

第四章 团员持证参加团内及有关社会活动

第十七条 团员证是团员政治身份的证明。团员在参加需要证明团员身份的团内或有关社会活动时,应出示团员证。

第十八条 团员参加团委、团总支、团支部召开的团员大会选举和进行重要问题表决时,应携带团员证。需要时,团组织凭团员证认定团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九条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的团员,可持团员证横向参加各团总支举办的文化、科技、文艺、体育等方面的活动。

第二十条 临时外出团员凭团员证与所在地区或单位的团组织取得联系,并申请参加团的活动,经同意后,可到指定的团组织参加活动。来我院进修、学习、培训的团员,时间在半年以上的,编入指定的支部过组织生活,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并向该团支部缴纳团费;时间在半年以内的,到其学习所在地团总支取得联系,经团总支同意到指定的团支部参加活动,向原单位缴纳团费。

第二十一条 学习、进修、培训结束,团总支要在其团员证备注栏内注明其参加组织活动情况及团费缴纳情况。

第二十二条 凡三名以上同到一地工作时间在半年以上的临时外出团员,可以凭团员证组成临时团支部或团小组,经民主协商推选负责人,与所到地区或单位团组织建立隶属关系,在其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年度团籍注册

第二十三条 年度籍注册是对团员团籍的连续认定。团员每年必须在三月一日一三月三十一日,在所属团总支(直属团支部的团员到校团委组织部)申请注册。

第二十四条 年度团籍注册以团总支为单位。对符合注册条件的团员由团总支在其团员证“团籍注册”栏内填写注册时间,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同时发给下年度团费收缴卡。

第二十五条 受团内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团内职务处分的团员,如能正常参加团的活动,按时缴纳团费,应予以注册。团员受留团察看处分,察看期间,其团员证应由团总支收回,察看期满恢复团员权利后,将团员证发还本人并及时注册。

第二十六条 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团费,不参加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经帮助教育能认识并改正错误,主动要求参加团籍注册的,可予以注册,对其中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不予注册,按自行脱团处理,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收回团员证,团总支签署团内处分意见,报院团委审批备案。

第二十七条 流动团员和临时外出团员凭团员证参加所到地区、单位团组织生活,并由该地区单位团组织注册,如所到地区和单位没有团组织或团组织不健全,则应回组织关系所在团组织注册。党员团干部参加所在团总支注册。

第二十八条 团员不得随意在团中证上涂改或乱写乱画,否则,将视情节给予处分或不予注册。

第二十九条 团总支对于符合注册条件,即能够正常参

加团的活动,完成组织上交给的任务,按时缴纳团费的团员,要按时给予注册。

第三十条 除组织上的原因外,团员没有办理团籍注册手续,团总支应及时提醒。超过规定注册时间一年未注册的团员证,即为失效,需到院团委重新办理团员证。

第三十一条 年度团籍注册后,团总支要根据注册情况修订《团员花名册》,并向院团委书面报告,院团委根据各团总支的报告。修订《团员登记册》,并作为团员统计的基本依据。

第三十二条 团籍注册程序及内容。在注册期内,团支部要召开团员大会,汇报支部一年的工作并把年度工作计划公布于众,听取团员意见,接受团员对支部工作的民主监督。同时,对团员一年里在组织生活,缴纳团费,执行支部决议,完成支部交办的工作等情况进行考察评定,将符合注册条件的团员上报团总支进行注册。

第六章 团员团内奖励记载

第三十三条 团员团内奖励采用授予“优秀团员”称号的方式。荣誉称号分别由团的中央、省、地(市)、县委员会和校团委授予。

第三十四条 团员获奖后,由授予单位发给“团员奖励标记”,直接粘贴在团员证“团员荣誉记载”栏内。

第七章 团员入党和超龄离团

第三十五条 团员入党在预备期内仍有团籍,毕业或工作,学习单位变更时,应持团员证转接团的组织关系。

第三十六条 团员入党为正式党员后,如果没有担任团 内职务,不再保留团籍。团党支应在其团员证“备注”栏内注明该同志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时间。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七条 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办理超龄离团手续时,团总支应在其团员证“团员超龄离团”栏内注明该同志超龄离团时间,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八条 团员超龄离团,其团员证经团组织注销后,可留作永久纪念,由本人妥为保存,但不得继续使用。

第八章 团员证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九条 院团委建立与团员证相对应的《团员登记手册》,以便准确掌握团员的变化和团员证颁发转移,注销情况。各团总支也应建立与团员证相对应的《团员花名册》,团员统计数字,以在册团员为准。

第四十条 团员丧失团籍,团员证应随之注销,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一条 团员遗失团员证,应及时报告团组织,在确认无法找回时,由院团委办理补发手续:并在新证备注栏内加以说明。

第四十二条 团员证及颁发证钢印、注册章、由院团委根据有关文件要求统一订购。各团总支、团支部不得向院团委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购买。

第四十三条 团员证专用钢印只能用于颁发团员证,不能作为其他证件证书的印章。

第四十四条 团员证所需工本费,由团员个人支付。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如有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不相符的,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规定的解释,修订权属院团委组织部。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试行。

共青团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委员会

二○○五年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