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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考勤、请假制度

2010年05月19日 00:00  点击:[]

为严格劳动纪律,加强考核基础工作,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行为,增强教职工的工作责任感,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一、考勤制度:

1、全体教职工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学院的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玩忽职守。

2、考勤具体工作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

3、考勤结果将作为考核评优及兑现岗位津贴的依据之一。

4、全院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坚守岗位,按时上下班。凡规定出勤的工作和活动(包括开会、学习、培训、现场调研等)都要进行考勤,考勤工作由筋、者负责。

5、各部门的考勤,务必于本月26日由部门负责人交到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院领导审核后上报,考勤记载使用考勤表标明的统一符号。

6、各部门的当月考勤表与加班单、各类请假条等证明材料同时交办公室。

7、各部门负责人要经常检查所属人员的出勤情况,办公室要经常督促各部门按时提交考勤材料,并统计分析全院出勤情况,及时向院长反馈。

8、职工旷工《职工奖惩条例》按国家劳人字(90)1号文件及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二、请假及审批制度:

1、教职工因事、因病不能到岗工作,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按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才可离院,否则按旷工处理,休假必须按批准的天数或病假单指定的时间休息,期满后如需要继续休假者,除有特殊情况外,必须提前办理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教职工的假条必须在休假离岗前交部门负责考勤的人员。

2、审批权限:一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两天以内由主管院长批准;两天以上,经院长批准;科室主任请假须经主管院长审批。

3、教职工因特殊原因,来不及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时,上班后必须及时补办手续,并交验有关证明材料。

4、职工因公伤休假,必须经医疗单位主管医师诊断,证明需要休假或疗养。职工休病假,除急诊外,都要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否则按事假办理。

5、请事假、病假期满后,及时消假,如需续假需履行续假手续,既不履行续假手续,又不按时返回工作岗位者,按旷工办理。

6、调休教职工必须根据调休安排,由部门申报,办公室各案,一一式两份。不办理调休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7、调休日不许积累安排,原则上不能跨月使用。

8、婚假、产假、丧假、计划生育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并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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