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合理分配资助资源,贯彻落实国家各项中等职业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根据国家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与资助原则
本办法以《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退役军人事务厅、乡村振兴局、总工会、残联等八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2021修订)》的通知(内教发[2021]13号)的文件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理念,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中专部纪检监督组全程监督。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医药卫生系(市卫生学校)中职部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认定依据、等级及条件
(一)认定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主要依据家庭经济因素、特殊群体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突发状况因素、学生消费因素、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国家和自治区级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物价水平以及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6.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等。
(二)认定等级: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的认定等级,我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分为三个等级,即: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级。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1.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级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2.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
(1)家庭成员主要劳动力长期患病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2)家庭成员老弱幼小,没有直接经济来源,无生活依靠的;
(3)家庭遭遇突发性变故或自然灾害而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4)家庭人口多,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5)父母有一方或双方无稳定收入。
3.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1)家庭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家庭收入大幅降低的;
(2)单亲家庭且收入低的;
(3)家有病人需要常年治疗的;
(4)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四、认定受理时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9月集中受理。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五、认定工作机构
(一)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职责: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组织机构:
组长:赵欣、康利平
副组长:杨阳、廉亚滨、王玲娜
组员:学团科科长、学团科副科长、各班班主任
(二)成立班级评议小组
职责: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组织机构:
组长:班主任
组员:学生干部、学生代表
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成员名单要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六、认定工作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工作,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系部认定、结果公示、领导小组审批、建档备案环节。
(一) 提前告知。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并承诺所填信息及提供材料真实可靠。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国家和自治区级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学生,需提交相关佐证材料,送学团科核对,复印件由学团科存档备查。
(三) 认定工作。班级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依据民政、扶贫、工会、残联等部门贫困家庭的相关信息数据,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初步提出本班级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认定,报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系部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汇总各班级认定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报学团科核准。学团科负责核准和汇总各班级学生名单,提出全系部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四) 结果公示。系部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等级,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生和老师如有异议,可通过电话等方式向系部认定工作组反映。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反映后,及时予以答复。如反映情况属实,应及时作出调整。
(五)领导小组审批。学团科汇总相关材料报送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班级认定的评议结果,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评审程序,最终审核确定本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团科将最后确定的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连同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七、认定数量与等级比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数量,总体按在校生20%的比例控制。其中,特别困难学生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在校学生数的3%;比较困难学生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在校学生数的7%;一般困难学生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在校学生数的10%。
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资助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二)否决条件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降低资助等级,直至取消受助资格,且至少一年以上: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
2.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
3.有吸烟、酗酒不良嗜好的;
4.生活铺张浪费,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如购买高档移动电话,购买高档娱乐电子产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节假日经常自费外出旅游等;
5.受助期间,家庭经济状况改善,生活困难基本得到解决的;
6.休学、退学或保留入学资格者。
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求
1.中专部学团科应建立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2.各班级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填写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
3.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取消受助资格。
4.教职工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如有营私舞弊行为,视情节轻重,将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5.对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消费调查,对消费超出其经济承受能力的学生要认真核实,并根据事实做出相应处理。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