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管理
1.实习实训处、医药卫生系实训中心、实验室组成三级危险源管理责任体系,并负责危险源的全生命周期监管;医药卫生系实训中心负责本部门危险源的管理工作,并依据危险源的种类、危险特性,制定安全管理细则、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实验室负责本实验室危险源的管理工作。
2.医药卫生系实训中心负责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气瓶等重大危险源的安全分布档案和相应数据库。
二、危险化学品管理
1.危险化学品是指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公布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等具有危害的化学品。
2.根据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要求和许可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和处置等工作,实训中心负责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安全督查工作,指导危险化学品的治安防范工作,并根据公安机关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信息的报备。各实验室、课题组负责危险化学品领用、储存和使用,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3.危险化学品采购申请人提出申购需求,必须经过系部和学校审核通过后,从已备案具有相关资质的供货单位中采购。
4.危险化学品采购时,应审验供货单位资质证明,并要求供货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运送危险化学品。必须委托专门车辆运输,不得使用乘运车辆装运危险化学品;化学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放、混装;应轻装轻卸,堆置稳妥,防止撞击、重压、倾倒和摩擦;送货人员应经过从业培训,事先了解危险化学品的性能,掌握应急处置要领,穿戴防护用品以及携带必要工具。
5.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危险化学品仓库,并做好相关记录。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存放,不得超量储存,并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地点存放。
6.危险化学品实行专人领用制。申请人本人进行危险化学品领用交接手续,完成领用程序。危险化学品领取时,应仔细核对品名、规格、数量和检查包装,确认无误后签收;领用后,应及时分类存放于符合安全要求的试剂柜。
7.领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试剂柜或储存柜,分类有序存放各类化学品,并做好化学品动态使用登记。
7.1剧毒品:必须存放在剧毒品仓库中,并配备技防监控设备,应严格按照“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账本”(以下简称“五双”)制度进行管理;
7.2易制毒、易制爆等管制药品:必须存放于有锁的试剂柜,严格遵守“五双”管理制度;
7.3爆炸品:必须单独存放在具有防爆功能的化学品储存柜内,使用时要避免摩擦、震动、撞击和接触火源;
7.4易燃液体:必须密封防止倾倒和外溢,存放在阴凉通风的防火安全柜中,要远离火源、易产生火花的器物和氧化剂;
7.5易燃固体:必须与氧化剂分开存放,并远离火源;
7.6强氧化剂:必须与酸类、易燃物、还原剂分开存放于阴凉通风处,使用时注意切勿混入木屑、碳粉、金属粉、硫、硫化物、磷、油脂、塑料等易燃物;
7.7强酸、强碱:必须存放于防腐蚀的试剂柜;
7.9麻醉品和精神类药品:必须存放于专门的保险柜中。
8.危险化学品申购和领用坚持适量原则,不得在实验室内存放大量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必须定期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核查。
9.使用危险化学品前,实验人员应接受详细指导,阅读危险化学使用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熟知所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学特性、毒理性能,掌握急救和有关防护措施。
10.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含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同时在场,实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使用通风橱,穿着防护服,佩戴防护用品。
11.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产生的废液残渣、长期不用或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三、气体钢瓶管理
1.因教学、科研需要使用气瓶的实验室,应提出申请,报系部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应当到国家认定的具有气瓶充装和租赁资质的经营单位充装相应介质。原则上不得使用自行购置的气瓶,也不允许自行充装任何介质。
2.气瓶使用应建立专用台帐,并安排专人负责气瓶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责任人制度,建立安全台帐,报实训中心登记备案。
3.气瓶的运输应由气瓶充装单位负责,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安排符合要求的车辆和人员。装卸过程中,
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滚、撞,保证运转过程中的安全。
4.对气瓶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执行,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4.1气瓶必须直立放置并妥善固定,要做好气瓶安全标识牌和气体管路标识,有多种气体或多条管路时需制定详细的供气管路图。
4.2气瓶应存放在阴凉、干燥、远离火源热源的地方,严禁放置在烈日或高温下,易燃气体钢瓶与明火距离不小于5 米,氧气钢瓶严禁沾污油脂,注意手、扳手或衣服上的油污,以免发生爆炸。
4.3不同种类的气瓶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内部标准分类存放,严禁将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等放在一起使用。可燃气体要隔离使用,防止事故发生。空瓶与满瓶应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识。
4.4存有大量惰性气体或液氮、CO2的较小密闭空间,为防止大量泄漏或蒸发导致缺氧,需加装氧含量报警器。
4.5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4.6夏季使用气瓶,应防止暴晒、雨淋和水浸;液化气体气瓶在冬天或瓶内压力降低时出气缓慢,可用温水加温瓶身,严禁用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气瓶用毕关阀,应用手旋紧,不得用工具硬扳,以防损坏瓶阀。
4.7严禁将气瓶内气体用尽,一般应保持0.05MPa 以上的残余压力。可燃性气体应保留0.2~0.3MPa,氢气应保留2MPa 的余压,以备充气单位检验取样所需和避免重新充气时发生危险。
4.8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钢瓶使用须安装专用减压阀。不得私自拆装钢瓶阀门,发生故障及时检修。
5.使用人员要严格检查气瓶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检验时间、使用寿命、压力,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定期检验,根据要求接受培训和持证上岗。
四、应急处置
1.根据危险源的种类、危险特性,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
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2.发生重大危险源事故时,必须立即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救援工作,抢救受害人员、控制危害扩散。
3.发现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物品或装置、设备被盗、丢失等情况,必须立刻报告医药卫生系实训中心,必要时报警请求公安机关或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介入处理。
五、检查与责任追究:
1.医药卫生系实训中心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情况定期与不定期开展危险源自查工作,接受学院实习实训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危险源安全检查,及时通报并切实整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2.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系部及个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医药卫生系
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