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年02月28日   来源:    作者:   点击:[]

第一条 学生必须按时报到并注册,自开学第一天起到放假之日止(法定假日除外)为考勤时间。

第二条学生上课、自习、实习或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及其他重要的集体活动实行考勤,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请假,或经请假未获批准以及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三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准请假,如确需请假者,由本人填写请假条并附有证明材料逐级审批。

(一)病假须有院医务室或乡镇以上医院的证明病历或诊断书等。

(二)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如遇特殊情况(直系亲属病重、病故,家里受灾等)确实需要请假的,需有家里来人或家长电函。

(三)因公请假,需持组织活动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四条 请假的审批权限

(一)请假一天(含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

(二)请假一至三天(含三天)由辅导员或班主任签署意见,院部学团科长批准。

(三)请假三至七天(含七天)由辅导员或班主任签署意见,院部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

(四)请假七天至一个月(含一个月)由院部签署意见后,由学生工作处处长批准。

(五)请假一个月以上由院部签署意见后,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

(六)学生请假,未经批准,一律无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旷课论处:

(一)不履行请假手续而离校者;

(二)不按请假制度履行请假手续者;

(三)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者;

(四)假满后不销假者;

(五)假满后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者;

(六)请病假没有医院证明而不参加学习活动者;

(七)擅自离校而委托他人为自己请事假者;

(八)事后补假者(确有特殊情况,且持有有效证明经二级学院领导同意者除外);

(九)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者。

第六条 凡办理请假事宜的,一律使用学生工作处统一格式的请假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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