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概况:
广州某大学肿瘤医院地下放射治疗中心工程,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建筑面积8940㎡,工程中标价:1700万元。
二、问题:
施工方提出:由于近段材料价格急剧上涨,工程自2007年一季度开工以来到三季度钢材价格累计平均上涨了31.75%,导致我方购买的钢材价格远远超过投标时的价格,请求建设方按发布的预算价补偿钢材涨价部分的费用,共计80万元。
工程材料单价分析表 附表一 |
序号 |
品种/规格 |
单位 |
投标基期价 |
广州地区市场指导价 |
增长率% |
厂家或品牌 |
2007年1季度 |
2007年2季度 |
2007年3季度 |
1 |
螺纹钢Φ10~25 |
t |
3,092.92 |
3,716.71 |
3,761.77 |
4,153.69 |
34.30 |
广钢 |
2 |
圆钢φ10以内 |
t
|
3,110.85 |
3,557.79 |
3,796.41 |
4,003.28 |
28.69 |
广钢 |
3 |
螺纹钢(三级)Φ12~25 |
t |
3,220.29 |
3,818.25 |
3,858.13 |
4,293.67 |
33.33 |
广钢 |
4 |
螺纹钢(三级)Φ10以内 |
t |
3,427.86 |
4,046.90 |
4,096.58 |
4,480.04 |
30.69 |
广钢 |
|
平均增长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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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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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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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计分析及处理
该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6.1.1条规定合同价款不因物价涨落而调整,但合同专用条款第58条规定工程量偏差超过±10%且主材价格波动超过±5%就可以调整工程价款。施工单位极有可能利用新增、变更及工程量清单外的工程项目,达到调整工程价款的目的。审计人员通过分析整个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发现施工单位在地下连续墙项目报价上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法,多计了招标图纸中没有的入岩部分的工程量及费用,使地下连续墙单价抬高129.83元/m3,多计算投标报价57万多元,而由于施工场地地质条件复杂,地下连续墙施工实际的工程量很可能会变更增加,施工单位将会获取更多的利润。还有其基坑支护工程第10项挖土方项目,采用机械挖土自卸汽车运土,施工单位有针对性地调整了机械台班价格,使机械费增加20.5万元,使单价抬高4.54元/m3。因此,审计意见是不予调整合同价款,除非工程材料价格的涨幅能够超过施工单位采用不平衡报价所获取的超额利润才予以考虑。施工单位向广东省省造价总站提出复议,最后各方都同意审计意见,不予调整合同价款。
四、启示
此案例告诉我们,在施工单位提出材料涨价费用索赔时,不要只看到施工单位提出的单方面的要求,而应该从工程量清单整体进行分析,并对其投标报价做深入分析,施工单位会在什么项目上进行索赔和不平衡报价,其获利和成本上升的余地究竟有多少,这样才能做出合理准确的判断和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