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职业技术大学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呼和浩特职业技术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11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47号令)、《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内教工委发〔202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的内部审计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在相关校领导的指导下开展相关业务工作。
第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审计处是学校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坚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各项审计工作的主线。
学校党委会议对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工作进行审议决策,负责部署、指导、监督和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等。
第七条 学校应当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
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第八条 学校应当保障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相关规定申请回避。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处负责人决定。
第九条 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专业技术培训和后续教育,以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学校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三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学校予以表彰。
第十四条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学校预算,予以保证。
第四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对学校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委市政府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招标、放标和概(预)算、决算及全过程情况。
(五)学校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
(六)学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八)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九)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十)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十一)学校管理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十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三)接受境外基金资助等经济活动情况。
(十四)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
(二)参加或列席学校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等有关会议,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三)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校领导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八)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应当支持和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和分管校领导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审计力量和经费保障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制定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及时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通过与相关单位合作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制度,促进提升审计业务与审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四条 对学校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必要时可对重要审计事项开展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效果以及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提交后续内部审计报告。
第六章 内部审计程序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开展内部审计,应当制定审计工作计划,按要求上报学校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组织实施。实施审计时,应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部门或单位下发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写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部门或单位意见。被审计部门或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审计处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进行复核审议,形成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或相关部门针对审计报告指出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并将结果报送审计处。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部门或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和审计建议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审计部门及时会同学校纪检监察、督查督办、组织人事等部门,监督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建档管理。
第七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完善整改结果报告制度、整改落实责任人制度、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整改约谈制度、公开通报制度,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三十条 学校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学校领导的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三十一条 学校加强内部审计机构、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二条 学校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学校党委、分管校领导报告的同时,按照管辖权限及工作程序依法依规及时移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项目、审计事项应当及时归档。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党委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原《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呼职院党发〔2021〕111号)同步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与有关监管部门要求相抵触的,以监管部门要求为准。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